仓储合同必须包括哪些关键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0 08:35:45 363 人看过

一、仓储合同必须包括哪些关键条款

仓储合同必须包括的关键条款如下: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2.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3.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4.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仓储合同如何避免纠纷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三、仓储合同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n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n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n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n  (四)储存场所;\n  (五)储存期限;\n  (六)仓储费;\n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n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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