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4:04:29 32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炼山:烧炼前应开设12米以上防火隔离带,用火时间从上到下点烧;烧炼时应由有经验人员在场指挥,并调集和准备好足够的扑救人员和扑火工具,待余火熄灭后,必需留人员看火场3个小时后人员才能撤离。2).生产性农事用火:需将农田(地)稻草、田旁草等进行炼烧,积肥的,应选择暗火堆烧方式,堆烧场地应选择离山边、林缘50米以上开阔地并开设半径5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圈。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原件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林业局办证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人员按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请。受理人员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受理人应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受时间,并向申请人出具《连山县林业局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

2.受理:

1)受理审核: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布的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受理决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办事指南公布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通过现场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通知书可在办证窗口领取。

4)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

3.审查

书面审查。承办股室领导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许可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证件制作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制作证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连山壮族瑶族县吉田镇鹿鸣东路林业办公大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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