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潮南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注销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08:03:39 28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包含终止的理由,法人签名、盖指模。

需携带原件核对。

决定书有董事会人员签名确认、盖指模。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需携带原件核对。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南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并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人社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对个人或组织投诉举报,实施机关进行核查,申请人应予配合。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峡山街道北六路党政综合办公用房附1楼便民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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