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怎样犯罪的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0 14:51:23 113 人看过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

1、拍卖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通过出让方叫价和受让方应价的多次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这种公开选择用地者的出让方式,可以提高出让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的公平竞争,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这种方式要求市场环境和出让宗地的条件较高,在国外较为普遍,但目前在我国应用不多。主要是由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政策不规范、用地者取得土地渠道较多、地价压得相对较低等因素所致。

2、招标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标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出让方式有限地引进了竞争机制,竞投各方的互相不知道底细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均会报出自己能承受的最高价格和最为杰出的设计方案。政府不得可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通过选择用地者及其设计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的土地利用意图。中标者不一定是出价最高的,但一般会是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最大的土地使用者。招标方式一般适用于区域面积大、开发要求高或者将来受城市发展规划严格制约的大型或关键性项目用地。

3、协议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基本过程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索取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额数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出让方收到上述有关文件后,经过进一步协商,达成土地出让协议。这种出让方式一般适用于高科技项目用地、普通住宅用地、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用设施等非盈利性的用地及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在有偿用地初期,市场、投资等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让多采用协议方式。

国有企业出让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有三种,分别是拍卖、招标和协议。不同的出让方式有不同的优缺点,出让过程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来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是当通过合同约定支付了出让金并且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整数的情况下,当然对于开发用地如果在建成房屋的情况下都拥有了房屋所有权整数的,那么是可以进行转让那个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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