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雇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20:03:29 459 人看过

相关法律规定,聘用内退人员构成劳动关系。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的要求,对于内职员工,原公司采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劳动关系就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3)》第8条规定,录用内职员工和新雇佣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均定为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依法分立员工劳动关系是否发生变化

小汪原是混业经营证券与信托业务的某信托公司浙江某经营所的部门经理。小汪与该营业所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2000年1月至2002年12月。营业所在签订合同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并按月为小汪缴纳“四金”。2001年底,因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该营业所及其他证券营业所被分离成立了某证券公司,遂改名为某证券公司浙江营业所,营业所的营业范围及工作人员均未发生改变。2001年12月,小汪向营业所提出,营业所既然已经由某信托公司变成了某证券公司,那么自己原来与某信托公司营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自己不愿意与某证券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营业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营业所认为,营业所虽然原来是某信托公司下属的营业所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是已经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具有招用职工、开立社保账户等一系列的合法权利。至于营业所被某信托公司分离成立某证券公司是营业所所有权属发生的变化,并不影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小汪的劳动合同是与营业所签订的,与某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且小汪的工作内容、工资福利等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小汪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合法根据。

在与营业所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汪以某信托公司为被告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证券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并由某证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汪称,信托公司以国家规定证券和信托分立为由解除合同,属于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自己应得的上年度效益工资至今未发,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万元,提前通知补偿金5000元,拖欠支付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2万元,发放拖欠工资及赔偿金2万元,补办退工手续。

单位辩称,小汪与信托公司证券营业部订立的劳动合同,与信托公司无劳动关系。信托公司依法分立,对下属营业部员工的权利义务由证券公司承担,小汪的劳动合同未发生法定解除情形。小汪工资由营业部发放,与信托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汪虽然是与证券营业部订立劳动合同,但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某信托公司对小汪实施管理,将小汪关系转移到某证券公司的行为,也完全一直是以某信托公司名义办理。因此,某信托公司与小汪存在劳动关系。某信托公司证券业务剥离成立某证券公司后,证券营业部重新登记,仅是所属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对小汪的权利义务未造成影响,符合用人单位分立的法律特征。某信托公司对小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不属于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小汪工资一直由营业部发放,应当向营业部主张。故判决驳回小汪所有诉讼请求。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解荣春律师

我认为小汪与某信托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一,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招、退工的权利,其他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只是参照企业法人的规定。

第二,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本案中营业部虽然没有被称为某信托公司某分公司,但其性质实质上就是分公司的性质。因为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小汪的合同虽然是与营业部签订的,但是小汪的劳动关系还与某信托公司建立的,发生了劳动纠纷也当然的应该以某信托公司为被告。

第三,小汪与某信托公司也存在管理关系。小汪既要遵守营业部的管理规定,也遵守某信托公司的管理规定,所以可以认为他们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劳动关系。

第四,营业部为小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义务,不能因此说营业部与小汪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保险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营业部应当就地为小汪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就说小汪的劳动关系是与营业部建立的,营业部也是为总公司在完成必要的工作,所以小汪的劳动关系还是与某信托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五,某信托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汪的劳动关系是与某信托公司建立的,而现在某信托公司将营业部转让给某证券公司,劳动合同的一方发生了改变。不管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有所变化,仅就合同主体改变是合同的重大变更,劳动合同是具有人身性的,所以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终止了。某信托公司应向小汪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应当支持小汪是诉讼请求,某信托公司应当支付小汪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陆胤律师

小汪的劳动关系是与营业部建立的。

首先,证券营业部与小汪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此无论小汪还是营业部都没有疑义。并且,这份劳动合同也已经实际履行了多年。从合同的内容看,小汪一直是接受营业部的管理,为营业部工作,从营业部领取工资,因此小汪与营业部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营业部就为小汪办理了录用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与谁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就可以认定与谁存在劳动关系。从这方面讲,小汪与营业部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

再次,从劳动法上对于用工主体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在法人之内,营业部有招用工的主体资格。营业部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符合办理招、退工和开立社会保险账号所需要的主体资格要求。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市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都有招工、退工的主体资格。

综合以上几点,从这份劳动合同的各方面形态来看,我认为小汪与营业部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小汪告某信托公司存在主体错误,法院可以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如果小汪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是否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有疑义的话,可以营业部为被告提起诉讼。

评案说法

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专家董保华

本案的关键是判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本案仲裁与法院的观点有所不同。如果劳动关系与某信托公司建立,则社会保险关系也要与某信托公司建立,显然这是不可能的。随着企业规模的发展,现在很多企业都形成了辐射全国的机构组织,但是现有的劳动法规要求社会保险必须属地化管理,而劳动关系又必须与社会保险关系相一致,这就造成了劳动关系也必须属地化。所以,目前我们实际上,对于营业部这样有营业执照的机构也认为具有招工、退工的主体资格,可以在当地开展建立劳动关系的活动。同时,由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属地化,营业部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营业部所在的劳动保障管理部门难于处罚总公司,所以从实际操作出发,劳动关系的属地化是必然的选择。

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责任承担义务。我认为,主要还是民法和公司法对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同于劳动法。在劳动法的规定中,并不要求用工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一律表述为用人单位,所以非法人组织一样具有招工、退工的权利。对于,营业部性质的认识我认为其是劳动关系的首先承载者,只有当营业部不足以承担的时候,才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本案对小汪告某信托公司驳回是有根据的。小汪如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应该首先告营业部。小汪的劳动关系还是与营业部之间建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6: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用人单位购买社保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的这种情况也不一定就存在劳动关系的,也有可能是代缴社保,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就是专门代缴社保的,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双方是否有实质的用工关系,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证人证言等,若只有社保缴费记录,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只凭社保缴费记录确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还要看一方从事另一方提供的劳动安排,劳动的一方应获得报酬。不仅如此,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应从是否实际用工入手。
    2023-03-01
    121人看过
  • 退休人员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不能。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二、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范本1、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退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3、退休人员中有的身体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单位需要,是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建立一种经济关系,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但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成为正式职工。三、注意:退休返聘协议是劳务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
    2023-03-17
    117人看过
  • 退休人员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是不能构成劳动关系的。如果一旦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如果是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就不能够再构成相关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这是合理的行为。一、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
    2023-03-01
    423人看过
  • 如何判定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10年8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分歧】退休人员被返聘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六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法律未削夺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权。李某虽已退休,但在原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李某应按工伤确定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
    2023-06-02
    274人看过
  • 内退人员与新单位的劳务合同适用劳动关系
    签订劳务合同出工伤企业拒赔2008年11月,杨先生与丰台区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期限至2010年11月。但是,2009年11月,他在工作中摔倒昏迷,被诊断为脑外伤,脑震荡,全身多处挫伤,腰扭伤,腰椎间盘突出。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在电话中让他先垫付医疗费用,待出院后全额报销。因杨先生家没多少钱,他仅住院三天就出院了。当年12月,杨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该认定结果于公司不利,遂扣着工伤证不给杨先生。杨先生接着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费、休息休假等事情,公司更是一口拒绝。不得已,他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视为劳动关系法院调解获赔偿仲裁机构认为:杨先生是首钢公司内部退养职工,依照2009年的法律规定:凡企业内部退休职工,与其他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全部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杨先生与该公司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并驳回杨先生的诉请。杨先生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刘律师发现该诉讼提出的时间恰
    2023-06-09
    256人看过
  •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非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怎么办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之一在于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由此得出劳务合同的内容自由程度相对较高,因此退休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等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就能通过主张合同条款依照我国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发生工伤时如果合同有约定,就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2023-08-09
    27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内退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雇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4
      相关法律规定,聘用内退人员构成劳动关系。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的要求,对于内职员工,原公司采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劳动关系就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3)》第8条规定,录用内职员工和新雇佣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均定为劳动关系。
    • 聘用内退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4
      相关法律规定,聘用内退人员构成劳动关系。只要具备劳动关系存在的要件,则对于内退的员工,原公司又聘用了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则还是会成立劳动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聘用内退人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3
      相关法律规定,聘用内退人员构成劳动关系。只要具备劳动关系存在的要件,则对于内退的员工,原公司又聘用了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则还是会成立劳动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应当为劳务关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2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应为劳务关系。若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退休人员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1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