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揭东区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房管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许可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部门制作并发放证件。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揭东区公共服务中心房管局服务窗口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揭东区常进路房产管理局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揭东区房产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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