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回访制度概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1:22:36 276 人看过

指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在我们进行购买私募基金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私募基金认购回访的。

私募基金税务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规定,证券、基金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列为2013年指令性检查项目。这是继银行、保险公司后,另外两类金融机构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检查视野。本文主要关注基金公司涉税政策梳理及稽查风险分析。

2、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销售、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都要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机构承担。实际上,在基金公司中,存在两个纳税主体的界定问题,第一个纳税主体是基金公司自身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第二,由于我国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都是契约式基金,因此,每个契约型基金也被视同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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