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二人周末乘兴参观车展,不料脚手架塌落,双双被砸成骨折,而主办方、参展商、展台搭建者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9年2月,蚌埠某广告公司(以下称广告公司)经蚌埠市有关部门批准,租用淮河文化广场东广场举办车展活动,蚌埠某汽车贸易公司为参展车商(以下称某参展商)同黄红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黄红所有的脚手架搭建车展展台。3月14日上午,黄红将脚手架搭建完成后交由某参展商使用。当日中午1时许,张涛携三岁的儿子张小涛参观车展,在展台附近被黄红搭建的脚手架塌落砸伤,张涛亲属随后报警,父子二人被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急救,张小涛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随即收住该院治疗66天,于5月19日出院,而父亲张涛伤势更重,被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右踝骨骨折,右根骨骨折,还需要二次手术。治疗期间只有某参展商预付了5000元医疗费,此后,三方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某参展商认为肇事脚手架是黄红所有和搭建,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某广告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黄红认为脚手架搭建后已经某参展商验收交付,脚手架的管理责任转由该公司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广告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地上构筑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其所有人黄红和管理人某参展商承担赔偿责任。
张涛、张小涛父子二人被三方象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无奈之下起诉至蚌山区法院,分别诉求三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5万元。
蚌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建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本案中,黄红是塌落的广告牌脚手架的所有人,其在将脚手架搭建完成后移交某参展商使用,所以该参展商为塌落的广告牌脚手架的管理人。在脚手架塌落事故发生后,两被告均未能够通过合理途径明确脚手架塌落的原因及责任,从而推定双方均具有过错且相互结合发生原告损害的后果,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广告公司作为展会的组织者,虽对各参展单位送达了参展协议及参展须知,明确宣传展板的设置高度不得高于1.5米,但由于监管不到位,造成实际展板高度超过三米,塌落后砸伤原告的后果,故其亦具有相应过错,应该对赔偿数额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参展商、黄红共同赔偿赔偿张涛各项费用5万元,张小涛各项费用2万元,广告公司对赔偿数额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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