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评标过程较为简单,评标结果客观;发包人易于进行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易于支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
总价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类型,要求发包人应提供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以及各项相关技术说明。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施工合同类型中最主要的一类合同类型。就招标投标而言,采用单价合同时一般由招标人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数量和名称,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单价合同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其风险分配较为合理,并且能够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管理水平等手段从节约成本中提高利润。单价合同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和确认,其一般原则是量变价不变:量,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并不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时的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但不包括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实际工程量。价,是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改变。工程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办理。
按照单价的固定性,单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其区别主要在于风险的分配不同。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大,不仅包括了市场价格的风险,而且包括工程量偏差情况下对施工成本的风险。
可调单价合同,承包人仅承担一定范围内的市场价格风险和工程量偏差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超出上述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对于酬金的约定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固定酬金,合同明确一定额度的酬金,无论实际成本大小,发包人都按照约定的酬金额度进行支付;
二是按照实际成本的比率计取酬金。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人需要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几乎全部的风险;而承包人,除了施工风险和安全风险外,几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主要缺点在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不利于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一、建筑合同的原则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二、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如何定性?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可见,我国立法上是将受益人明确限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是随着保险实务的发展,实践中在船舶保险、房屋保险以及车辆保险单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受益人或者第一受益人的特别约定。
尽管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的受益人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但主流观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财产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约定无效,只不过此处的受益人不同于保险法上所规定的受益人。所谓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特别约定条款,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希望通过特别约定使受益人能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优先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应予尊重。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条款的,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未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时,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应当如何解释?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预先约定的债权让与。财险保单中受益人的约定,可以解释为被保险人(债务人)在保险人知情的情况下,将保险金请求权通过受益人的约定预先转移给债权人。所以,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实质是债权让与,即债务人(被保险人)预先将保险金请求权让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以保障债权的实现。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实质上是被保险人以保险金请求权为标的所设定的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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