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房产买卖从签合同到过户间隔时间很长,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出卖人反悔不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买受人一方无法办理过户。有的买受人向法院主张直接确认其购买房产的所有权的,也有的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因房产所有权的取得要经过国家的确权,颁发房产证这个特定的程序。因此,买受人不能依据房产买卖合同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出卖人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该房产未办理过户,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因为法院不能代替国家对房屋确权。
在房产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约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
因此,对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出卖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买受人依法院生效的判决到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一:前提是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以下房产为个人私有财产
1:婚前个人付全款买的房产,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婚前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的房产;
3:婚后通过遗嘱继承、赠予等方式明确赠予给个人的房产;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唯一书面证明文件,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文件也不能代替房产证包括公证书。房产证是由有关部门在所有权转移后通过登记发证手续颁发给产权人。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制度。有关房屋权属证书是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并签制的。我国有的地方实行的是房产证和土地证分开的制度,有的实行的是二证合一的制度,在这种二证合一的制度下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虽实行二证合一制度只有房产证,但对房屋占有的土地也有独占的使用权,开发商及其他人无权出卖或占用该土地.
(l)房产证的效力:国家对房屋权属证书按统一规定制作,各地必须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实行该规定前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2)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房屋权属证书除最常见、最基本的《房屋所有权证》外,还有《房屋共有权证》、一般是房屋所有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下颁发领取的,《房屋他项权证》一般是房屋抵押权人、典权人持有的;有的地方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房产证为黄色以区别建设部发的红色的房产证.另外,已购公房的房产证又区别为完全产权的房产证(成本价)不完全产权的房产证(标准价).
(3)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机关:房屋权属证书一般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4)办理产权证的法律意义:1没有房产证房产难以上市出售和出租.2没有产权证不能在拆迁的时候得到完全的补偿.3没有产权证无法将房产赠与他人.4,没房产证无法在离婚时分割房产,5没房产证的房子无法由子女办理继承手续.6没房产证的房子无法办理抵押.7没房产证的房子开发商欠款可能会殃及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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