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每个驾驶员都需要牢记的准则。如果驾驶员有醉驾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如果因为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醉驾出交通事故判多久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自信过失犯罪
核心内容:《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文主要介绍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概念、特征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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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负有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对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换名话说,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
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三是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区别的三点: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结果是否符合意志】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是否考虑到避免结果】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最后,【明知的程度】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在此意义上说,盖然性说具有参考意义。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发生结果,与它对应的一极是希望不发生结果(过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发生结果。而所谓的放任,应当讲就是在希望发生和希望不发生之间的这样一种罪过形态。
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结果仍然不可避免,对于这种不可抗力,显然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在离结果发生的时刻(A点)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以此之前的时刻(B点)具有避免结果的可能性时,如果B点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则仍然可能认定为过失。
例如,某甲没有驾驶执照,却在马路上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时.因为缺乏驾车技能,而没有避免事故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行为人没有能力避免结果为由否认过失犯罪的成立;因为行为人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汽车(B点)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而且行为人完全可以不驾驶汽车,也不应当驾驶汽车,事实上只要他不驾驶汽车就不会发生事故,所以具有过失责任。再如,某乙持有驾驶执照,但他在极度疲劳时或者酒后驾驶汽车;行至一急拐弯处,因为无力控制汽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在极度疲劳时或者酒后驾驶汽车本身(B点)就具有危险性,故不能以事后无力控制汽车(A点)为由而否认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又如,某丙持有驾驶执照,在驾驶面包车时,让6岁的儿童坐在副驾驶位上。行至某商店门前,某丙停车购物,但没有使发动机熄灭,6岁儿童便驾驶面包车前行。行人发现后大叫,某丙急忙从商店跑出试图避免结果发生,但由于车速过快,导致他人死亡。某丙在离结果发生的时刻(A点)确实不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但他在购物时不使发动机熄灭的行为(B点)就具有过失,而且该行为在当时的具体环境下具有危险性,因而也不能以某丙当时没有能力避免事故为由而否认其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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