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肋从犯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09:01:06 261 人看过

由于胁从犯的处罚相对来说是较轻的,一些人在实施了犯罪之后会以自己是受胁迫的来为自己开脱,其实并不能单从口说来判断的。胁从犯的认定必须是主观上不愿意,不过实际却参加到共同犯罪中,而且,虽然参与到共同犯罪中,但犯罪行为是比较消极,不具有主动性。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不能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此时行为人实施犯罪已经是由被动到主动;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直接认定为胁从犯,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识别能力,对结果是否能预料到来确定。

一、胁从犯减免处罚的理由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在胁从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鉴于以下特性,对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一,胁从犯在受到胁迫时,虽有意志自由,但该自由是极其有限的。只存在两种选择:要么接受胁迫者对自己的侵害,要么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参与犯罪。无论选择哪一个,他都将最终面临不利的后果,而对两者进行权衡,来自胁迫的危险更现实、更具紧迫性,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胁从犯选择犯罪具有不得已性,其主观可恕性是明显的。从另一方面看,它实际上是个人合法权益与国家、公共、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被胁迫者心中的权衡,此时,要求被胁迫者舍弃个人合法利益,保全国家、公共、他人的利益,是不现实的。也即,胁从犯的适法期待可能性较差,那么刑法对其谴责与非难的程度就应相应降低。

第二,对胁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分化犯罪分子的需要。“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本来胁从犯与其他共犯之间的结合就缺乏紧密性,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与其他共犯区别对待,就会彻底打碎胁从犯与这些犯罪分子的联结,从而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否则,便是将胁从犯推向共同犯罪人一边,不仅有失法律公正,也徒然增加诉讼成本。

二、胁从犯的定义是什么

胁从犯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精神威胁或者强迫的犯罪分子。胁从犯还应当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犯罪分子的精神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在自身方面并没有失去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是身体控制还是精神威胁和强迫。如果身体控制导致犯罪成功,就不受刑事处罚。如果行为人只在精神上受到威胁、恐吓、控制和强迫,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胁从犯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比较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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