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有:
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判刑有几种形式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包括:
管制。被判处管制的对罪犯不会被关进监狱,但会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同时会要求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拘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会被关押,剥夺拘役期限内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强制劳动改造。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一种适用比较广泛的刑罚,刑期的幅度也比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会被关押,剥夺刑期内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改造。
无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会被关押,被剥夺终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对于罪犯判处死刑的情形是罪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2、附加刑有:
罚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金钱,具体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而定。
没收财产。把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没收归国家所有,可以是没收全部,也可以没收部分。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罪犯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
驱逐出境。驱逐出境只对外国人和无国籍公民适用,就是把犯罪分子驱逐到我国境外。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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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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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6贪污罪认定的特殊形式有很多,具体规定有: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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