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资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实施非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1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如属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菅发生严重因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终止时一般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如属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且未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但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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