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新政策的原因和目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22:14:36 482 人看过

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一、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采取的是家庭承包的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二、土地承包经营买卖的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承包地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三、一般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林地的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七十年不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而非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的限定性、权利客体的限定性、权利取得的合同性和权利行使的限定性和期限性。应掌握土地承包权人享有的出租、转让、转包、互换和其他方式的流转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应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由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流转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承包方将承包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之间可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承包地和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在承包期内,因婚姻关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承包人死亡的,其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草地交回发包方,拒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对于四荒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对于通过此种方式签订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的土地,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承包人的流转权问题。

实例演练

1依照我国现行土地承包法,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

B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有权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C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土地

D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进行流转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发包方对承包土地的收回权问题。依照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耕地和草地。

2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四荒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采取哪些方式流转

A转让B出租C入股D抵押

【答案】ABCD

【解析】本题涉及四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依照土地承包法第44、49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农村土地,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欲行使流转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B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C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D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答案】ACD

【解析】本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的行使问题。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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