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根据规定计算,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到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期限一般为67日(7+60);对于复杂案件,还可以延长三十日,最长为97日(7+60+30)。
而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可以看出,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到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裁决,仲裁审理期限一般为45日;最长为60日(45+15)。与现行规定相比,仲裁审理期限可缩短1/3。
更重要的是,该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要求仲裁机构必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该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法律。如果说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待遇,维护劳动者实体权利的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一部保障劳动者程序权利,促使劳动争议又好又快解决,劳动者在权利遭遇侵害时可以获得及时有效救济的重要法律。随着我国企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如何确保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出现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成为劳动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涉及劳动者74.4万人。而且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率上升较快。2005年,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受理数与2004年相比增加5.3万件,增幅为20.5%。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建立一套适合劳动关系特点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争议解决模式对于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保障劳动者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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