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0:00:42 254 人看过

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10.双后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等19项。

一、六级伤残情况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二、二级残疾人需要哪些条件呢?

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二级残疾: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450μ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三、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嵴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唿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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