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行使权力的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18:10:52 164 人看过

行纪人行使权利注意事项:

(1)行纪人不得违反律规定、行政法规,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若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

(3)行纪人行使权利的其他注意事项。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有什么权利

在纪律合同中,纪律人有以下的权利:

1、除委托人不同意外,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有留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销售或者购买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外,行纪人本人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的,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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