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如果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实施拘传的强制措施的,最长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也有称之为形式法定性,指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适用对象、条件、审批程序和期限来行使。“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首先要求公权力干预个人基本权利必须具有合法的授权即主体合法,其次要求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公权力的干预行为均应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行为的后果具有明确性和必然性。”
2.必要性原则,也称之为内容正当性,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时,确实是基于保证某一案件诉讼程序的持续、稳定运行所必须。“换言之,就是所采取的手段及方法不仅有助于目的之实现,而且为实现目的所不可缺少,否则就违反必要性原则。”
3.比例性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者相当性原则,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种类与期限,要求与被适用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所涉及犯罪事实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4.司法审查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处分必须要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做出决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从而使公民在国家的强制权力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强制措施是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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