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分方式是:
1.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2.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两者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5.两者在法定刑上有所不同。
《刑法》第396条第一款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又不过度打击相关人员和组织的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更强调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功能,在确保国有单位健康运行和惩罚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侵吞国有财产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因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两者在界限认定上存在一定的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容易造成混淆。
(一)犯罪主观故意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是个体犯罪意志的结合,表现为一种群体犯罪意志,这种群体犯罪意志有时直接表现为单位的决策机构所做的犯罪决定,而贪污罪中的共同贪污主观意志的外在形态表现为是自然人的个人犯罪意志,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犯罪动机主要是以权谋私。
(二)犯罪主体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且只能是单位,自然人自己不能单独的构成本罪的主体。虽然刑法396条之规定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这只是自然人对单位犯罪责任者的身份来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以犯罪主体的身份来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均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犯罪客观表现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犯罪意志具有整体性,一般是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决策,它体现的主要是单位的意志,受益主体一般是单位全体人员,同时在单位内部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形式上的合法性,如作为员工工资、福利、奖金予以发放。
相反,共同贪污行为实现方式是单位内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自由意志,小范围的秘密进行,表现为非法占有的不公开,即所谓的暗箱操作,一般是采取侵吞、骗取等非法手段。
(四)犯罪目的方面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后形成的一个独立罪名,它与共同贪污罪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说,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有权决定者利用职权便利非法为大家谋利益,即所谓人人有份、人人均沾,并且自己获得的通常只是私分国有资产总额的一小部分,大家获得的,因人数较多,往往是私分国有资产的大部分。
共同贪污罪的行为人目的是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将公共财物中饱私囊,并且在小范围内秘密进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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