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5:02 371 人看过

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ぉ物价局: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86号ぉ及《关于暂时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3]392号ぉ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仲裁案件,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一般性案件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标准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界定详见附件二。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代理人(辩护人ぉ的,二审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一审服务收费标准的70%的幅度内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不高于一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二、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外,其它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可决定实行计件制或计时制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和计时收费标准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力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ぉ,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由省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考。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

三、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私自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协议中有关收费的条款应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付款方式等予以明确。委托人要求提供费用概算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予以提供。需预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对预收费用及用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律师事务所收到预收费用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变预收费用的用途。

四、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五、律师事务所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139号ぉ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一:

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一审刑事案件

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

侦查阶段16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

起诉阶段16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

审判阶段25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ぉ案件

(一ぉ案件受理费1000元

(二ぉ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基准收费比率上下浮动幅度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ぉ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ぉ3%20%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ぉ2%20%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ぉ1.5%20%

5100万元以上0.5%20%

三、办理仲裁案件,按一审民事(经济ぉ案件标准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㈠没有财产争议的

收费项目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办理一审行政案件2500元/件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㈡有财产争议的

按民事(经济ぉ案件规定的比例收费。

附件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围界定

一、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范围:

1、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案件;

2、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三类罪中新型罪名的刑事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二个以上罪名,或犯罪集团首犯、主犯,或被告为两名以上的共同犯罪;

4、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2、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

3、经市级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出具批文的特殊案件。

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有争议的由省律师协会组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研究确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2: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相关文章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劳动就业服务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价费[2002]12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清理调整我省劳动就业收费项目的函》(鄂劳社函[2002]3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44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和省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收费减免的有关政策,并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制定的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委托管理资料费:接受单位或个人主动委托代管文书资料,并签订委托协议书的,收费标准为10元/月;接受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委托代管文书资料和流动工人档案保管,
    2023-06-09
    378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26【实施日期】2007-2-1【发布单位】【文号】杭州市物价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2023-04-22
    493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浙价费[2006]30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厅字(2006)90号)悉。为适应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该项收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即: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
    2023-06-09
    145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闽价[2002]费263号省价格认证中心:你中心《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认[2002]32号)悉。经研究,现核定我省统一的委托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或拍卖行拍卖涉案物前,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事务所)对案件标的物价格进行的鉴定和确认。价格鉴定收费由取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收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业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二、价格鉴定收费按鉴定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三、价格鉴证机构及八闽价格认证咨询中心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价格认证,其收费比照本规定执行。四、本收费标准不含鉴定物的特殊技术鉴定、检验费用,也不含异地鉴
    2023-06-06
    352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文号:川价函〔2008〕99号发布日期:2008-5-20执行日期:2008-5-20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学历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教师资格的参考人员。对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的公民,符合《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以及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等按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
    2023-06-07
    429人看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黑价检字(2000)203号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房地产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住房消费,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省内所有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收费行为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二、检查内容1.超过规定价格销售的;2.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定价的;3.报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虚报成本的;4.实际销售面积超过实际建筑面积的;5.楼层差代数和超过规定的;6.超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的;7.自立项目或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收费的;8.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的;9.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三、检查时限、时间检查时限为1999年以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环节的
    2023-06-07
    298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司法局、各公证处: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凡办理该文件中公证收费有浮动幅度的公证事项,公证收费均按该条款规定的上限收取公证费。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按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公证收费,以杜绝不正当竞争的发生。无锡市司法局二○○二年八月八日无锡市司法局
    2023-06-06
    150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闽价[2000]费字378号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为规范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现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人委托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招标中介机构可适当收取标书费和向中标方收取招标服务费。二、招标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中标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上述标准为最高限额标准,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在招标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约定。三、标书费标准
    2023-06-07
    211人看过
  • 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布文号:辽价发[2002]73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ぉ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服务。二、《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见附件。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时,应将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醒目处公示,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ぉ规
    2023-04-24
    436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行业收费专项验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文号:浙价成〔2008〕98号发布日期:2008-3-24执行日期:2008-3-24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更好地发挥收费验审工作服务于价格决策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行业收费专项验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一、专项验审的内容此次专项验审的内容为2005-2007年度全省疾病预防与控制行业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收支等情况,并要求执收单位认真填写《浙江省疾病预防与控制行业收支情况调查表》、《浙江省疾病预防与控制行业收入明细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详见附件)。二、上报内容及时间各地应对执收单位填报的《调查表》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分年度进行统计汇总,撰写专项验审分析报告。各县(市、区)物价局于8月底前将《调查表》和专项验审分析报告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汇总全市情况后,将《调查表》与专项验审分析报告一并于9月底前报省
    2023-06-07
    408人看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律师出庭服装收费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湘价函[2003]18号省律师协会:你会《申请办理律师出庭服装收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你会负责全省律师出庭服装、徽章的定购、发放和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收取律师徽章、出庭服装费用工作。为弥补你会在发放工作的有关运输、包装、仓储保管和劳务费用,同意你会按每套(包括服装和徽章ぉ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本批复自2003年2月25日起执行,你会接此批复后,应及时来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04-24
    296人看过
  • 浙江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多少?
    浙价服〔2015〕20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上述
    2023-02-16
    373人看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放开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4-1【实施日期】2001-4-1【发布单位】【文号】津价房地(2001)78号各区、县物价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决定放开本市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1年4月1日开始,放开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物价部门不再对公共建筑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审批,也不再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二、凡座落在本市辖区内的营业性用房、住宅区底商、写字楼、工业厂区、医院、机关等公共建筑,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协商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三、物业管理企业要按以下内容测算成本,确定管理项目的服务收费标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三)绿化管理费;(四)清洁卫
    2023-06-10
    184人看过
  • 浙江省高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法院民一庭、速裁庭:???经研究,现将如何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和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通知如下:一、误工费每日确定为71元。二、护理费。住院期间至出院后定残前护理费每日确定为60元。定残后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每日6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4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日确定30元。以上标准的适用,以2009年10月12日为时间点。在2009年10月12日之前已经审结的,适用原来的标准进行裁判;在2009年10月12日之后审结的,适用以上新的标准。对适用误工费、护理费新的标准,法院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推荐阅读: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2023-06-05
    129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服务费)和办案费两方面。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更多>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囊谦县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2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个县级行政机关。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1、按计价方式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2)起诉阶段:5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元/件(4)处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由
    • 浙江省地方法院律师服务费收取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13
      浙价服201520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改进。通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
    • 关于劳动仲裁律师收费标准的事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23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 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 1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5%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4%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3% 1000001
    • 浙江省浙江省离婚律师怎么收费标准?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31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关于齐齐哈尔律师服务中心收费标准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对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被告方来讲,原告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但是被告方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也是由被告人自行承担的,除了法律上规定的由败诉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