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该婚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婚姻。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婚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婚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本人也都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婚姻。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具体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缺少结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比如因胁迫结婚的。
无效婚姻始无效,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因条件成就可转化为有效婚姻,故无效婚姻情形只有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而成立婚姻的情形。
二、无效婚姻是什么?
无效婚姻的是指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的。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三、重婚但未被宣告无效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但是该无效并不是自然就无效,而是需要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只有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的,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有经法院确定婚姻无效,该无效婚姻才会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未经法院宣告,则不产生无效的后果。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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