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间接侵权的认定的主要依据
(一)商标间接侵权的一般条件
共同侵权行为是商标间接侵权的重要法律基础,而商标间接侵权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主要是指2人或者多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加害人,但并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以及其他可代替性的关系网。
2.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针对共同侵权行为中涉及到的商标间接侵权法的主观状态,相关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主管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个观点。所提出的主观说的主要内容是共同侵权行为组成的重要条件为各个行为人主观的意思联络。如果数个行为人并不存在任何必要共谋的加害行为,如:事先策划、分工等意思联络,这些并不会形成共同侵权行为;主导客观说的人士提出,对于需要保护的受害人,如果仅仅要求各个被告人相互间保持意思联络,便会让受害人陷入有难无偿的危险境界,这样不管从任何角度分析均不符合要求。因此,所有加害人之间并不需要具备意思联络,只需要多个人行为在客观条件下发生统一的损害结果,这便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折中说在应用的过程中主要是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分析共同侵权行为。一般从主观说方面来分析,不同的加害人都存在着一些过错行为,或者出现有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当并不要求具备共同或者故意方面的联络。对于出现的过错行为存在一部分的相同和相似特点;从客观方面入手分析,所有包含的加害人行为都存在必要的联系性,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整体,而这也是发生损害的必要因素。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普遍使用的是折中说。
3.结果的统一性。结果的统一性主要是指发生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一般情况下,结果的统一性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各个行为整体属于相同的个体,而遭受民事权益侵害的属于一个类别或者相同类别的范畴,其出现的后果在某一种意义上不存在独立的个性;二是出现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导致的后果存在紧密的联系。
(二)商标间接侵权的特殊要件
在当前实际社会中出现的某些商标侵权和各种商业不正当的竞争事例,一些法律法规无法对其进行明确的判断。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概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直接侵权行为。相关法律研究者针对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成立时是否伴随直接侵权行为连接提出了两个观点,即从属侵权说和独立侵权说。一般情况下,对于从属侵权问题,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以直接侵权行为为主要前提条件。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讲,如果不成立直接侵权行为,则更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这两者共同构成侵权行为。独立侵权说这个观点主要是指一般法律法规规定的间接侵权行为的主要目标行为是为了让享受的权利得到更加完全的保护,所以当商标间接侵权行为被判定时并不需要思考某种直接侵权行为的出现。目前国内司法实务界都共同认定的一种观点为:间接侵权行为以从属说为主要原则,以独立说作为其例外条件。本文认为,在普通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事件中,往往不会存在缺少直接侵权行为而存在间接侵权行为的基本情况,因此便认定间接侵权行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便是具有直接侵权行为。其中,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的说法应该是相互联系的,如果缺少直接侵权的事实便不存在间接侵权。另外,我们可以从国内针对间接侵权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间接侵权通常是为直接侵权发生给予帮助或从一定角度上提高直接侵权损害的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因为某些利益关系而给其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间接侵权行为如果要成立,必然会和直接侵权行为紧密相连。
2.间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间接侵权通常来说囊括了引诱侵权以及帮助侵权两种,在通常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之内,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是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帮助他人直接侵权的主观意图,换句话说即是已经清楚知道他人行为存在侵权而依旧给予其实质性的帮助,从而构成帮助侵权。所以笔者提出,可以在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独立的间接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的规定,同时能够结合间接侵权人自身所造成的过错和在这一侵权过程中对直接侵权所起到的帮助作用来认定间接侵权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样一来便较为合理。
二、商标间接侵权的连带责任形态分析
首先,如果我们已经明确了存在商标侵权行为,那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运输者以及销售者都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连带责任,同时和商标侵权行为不存在关系的第三人,比如说第三人侵权,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前提必须是实质上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进而属于整个利益链中的一部分。
其次,商标间接侵权的行为对商标权所有人利益损害的发生往往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可以非常直接的看到,商标间接侵权行为未来很有可能成为损害商标侵权行为损害的重要内容,但从本质上来说也和商标直接侵权人一起构成了导致损害的原因,因此从这一观点出发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同时,恰恰是由于其对于商标权所有人的实际利益造成了损害,便拥有相同的原因力,因此间接侵权人必须和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相关的责任。
最后,商标间接侵权连带责任还包含了承担共同侵权的关联风险,特别是在现实之中,商标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来说属于主观方面存在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即是商标间接侵权人已经明确了解到自身所运输和销售的商品存在侵权行为,而依旧作出了破坏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对商标拥有人的实际利益产生了损害。这样从主观的角度上导致损害结果的产生,实际构成了主观共同关联。一般情况下,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的组成要件包含了下面几方面内容:多个加害人在主观意识上共同形成主观关联;造成统一的整体损害;每个侵权行为都与发生损害结果直接保持因果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主观关联也必须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间接侵权人必须要认识到这一点,但是如果因为其疏忽大意而不了解自己所运输和销售的商量到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这样的情况也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这是客观关联共同。另外,要尽快成立相关的共同侵权,但应当将连带责任作为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和业界人士对于商标侵权领域中的知识点,主要关注直接侵权行为,这通常是因为直接侵权行为更容易被人们所发现,因此便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间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所以,国内应当在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商标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与补充,从而更好的对相关法律法律进行规范与完善,从而有效找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对策,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另外,还必须要积极的吸取与借鑒国外对商标间接侵权案件的先进处理方法,有效结合我国社会实践,合理整合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制定出国际先进水平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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