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
自1970年以来,世界范围主要巨灾事故及其结果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事故涉及地震、风暴、飓风、雪暴、水灾、恐怖袭击、火灾和爆炸等。
二是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死亡和失踪人数平均约为人为灾害事故的10倍。
三是自1985年始,人为灾害和自然灾害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四是除2001年9·11恐怖袭击外,自然灾害事故引起的保险损失,自1987年后快速上升,远远大于人为灾害事故引起的保险损失。
总体讲,巨灾的发生及其损害程度,与科技进步和全球气候变化密切相关,与人口、财富集中密切相关,不仅在可控性上,且在损害程度上经常超出人们的预期。
频繁发生的巨灾,一方面迫使人们设法通过科学的进步,防止、回避、降低其灾难性。另一方面,从经济上讲,人们自然把目光转向保险和再保险,受害者总希望把自己可预见的损失通过保险和再保险的方式转移一部分或全部。
再保险在巨灾保险中的作用
所谓再保险,通俗地讲即是保险的保险,也就是由再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是风险的二次、甚至是三次分散,从而使某个标的的风险在空间上得以进一步分散,使每个承担者的涉入比例进一步降低,增强了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保障性。
当保险人接受了巨灾保险业务后,实务上,会立即向再保险人办理分保,而且这种分保关系是在保险单尚未签发前就确定好了的。巨灾再保险通常通过比例再保险和超赔再保险两种方式来稀释原始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巨灾责任。
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个标的,或称一个危险单位的巨灾,如一架飞机坠毁、一座核电站发生核事故、一艘巨轮沉没、世贸中心遭受恐怖袭击而全毁等,这类巨灾表现为单个标的金额的巨额损失。另一种是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暴风雨或雪灾、飓风、台风、洪水泛滥等,导致大面积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地,大面积巨灾所引起的社会损失或保险损失,比单个标的引起的损失要严重许多倍。在前一种情况下,较多地使用比例再保险,以减少原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的财务压力,间或使用超额损失再保险进一步扩大承保能力。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更多地使用超额损失再保险,以增强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1998年,我国曾发生历史上少有的两江流域洪水灾害,社会经济损失2000多亿人民币,但保险损失不足40亿元,其中,再保险摊赔不到10亿元(含7亿元左右的法定分保赔付),保险覆盖率为2%左右,再保险保障仅0.5%左右。
再保险资本供给不足制约了巨灾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近年来,巨灾损害程度的增大,成为风险管理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且焦点又往往集中在潜在损失规模500亿~1000亿美元的飓风和地震等灾害上,这样的损失规模在十多年前是无法想象的。Andrew飓风和Northbridge大地震的社会损失累计超过500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截至2004年底达400亿美元。而十多年前,类似巨灾的社会损失之和不到250亿美元。
2004年全球各类巨灾损失达1230亿美元,其中自然灾害引起的巨灾损失就达1200亿美元,约占97.56%。可以获得保险补偿的巨灾损失约490亿美元,约占总巨灾损失的39.84%。在2004年印度洋海啸引起的巨灾损失中,能够获得保险补偿的仅占35.71%。
从预测角度看,大面积巨灾一次损失很容易超过100亿美元,而现有的能够承受风险的保险和再保险资本额却十分有限。以美国为例,截至2004年9月30日,美国财产/责任再保险保业的净资产规模不足300亿美元。面对同期美国约216亿美元的飓风灾害保险损失,其总承保能力十分有限。
一般地,保险公司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把可能的巨灾损失划分成若干层,比如,损失金额在0~1000万美元为基本层,0.1亿~1亿美元为第二层,1亿~5亿美元为第三层,依次称之为由低层到高层,层越高,说明潜在的损失规模越大。但高层损失通常缺少再保险的支持,这一点可以从再保险购买模型图中直观地看出。图中数据主要反映美国保险人购买巨灾再保险保障的情况。损失规模在5亿美元以内,再保险在总损失规模中所占的比例有上升趋势;随着巨灾保险损失规模增大,再保险的比例开始下降;超过10亿美元时,再保险比例急剧下降。换句话讲,伴随巨灾规模的增加,再保险的渗透越来越小,即被保险人获得再保险保障越来越小。
从更广义的角度讲,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投保企业和个人自保了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永远不会到保险人那里,当然也就不可能到再保险人那里。一项研究表明,单个企业(核电站除外)遭受巨灾损失在0.1亿~5亿美元之间的,能够获得保险补偿的比例非常有限,而对于5亿美元以上损失的保险补偿则微乎其微。也就是说,原始的巨灾损失的大部分是由经济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和个人自留的。因此,从更广义上讲,风险保险不足以及没有再保险的实际情况要远远超过该图所揭示的信息。
而且,在大灾之后,如1992年的Andrew飓风之后,自留水平(免赔额)有急剧增加的趋势。这就是说,巨灾事件之后,保险总额不是在增加,而是在减少。
从而,再保险市场上出现了这样一种供求局面:一方面,需要再保险分摊的巨灾损失规模巨大,另一方面,能够提供的巨灾损失再保险又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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