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平责任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基于以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公平考虑而决定责任。
2、对当事人的损害既可能是一方遭受的,也可能是双方均受损害。
3、决定分担损失时,会三个结合考虑:损失程度应与负担能力结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应结合考虑;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害价值和受害人应承担的风险结合考虑。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因素有什么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规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过错严重,对受害人造成情感伤害,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利益损害,应酌情增加抚慰金额;如果受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额也可以相应减少;
2、精神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者的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程度,如愤怒、恐惧、焦虑、抑郁、悲伤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情、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心,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3、侵权的具体情节。例如,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更严重,危害更大,情节恶劣。而且通奸行为相对较轻;
4、其它相关因素。如果双方结婚年限、结婚时间长短、婚后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贡献等因素都应作为赔偿考虑。
二、婚外情离婚时财产怎样处理
因婚外情离婚的法院判决财产分割与正常情况是一样的,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则会按照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如果是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同时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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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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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23公平责任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原则。 5.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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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9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中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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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平原则如何去适用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21公平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对立物,民法以追求形式平等为原则,以追求实质平等为例外;当遵循平等原则会产生严重的是指不公平时,在法定的例外情形,适用公平原则予以纠偏,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免造成对实质公平的过度违反,公平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定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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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7-03(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不仅适用于实体裁量,还应适用于程序裁量。实体裁量,就是依据实体法,是否作出或作出怎样的裁量决定。程序裁量指作出决定的时间、步骤、方式方法等。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于实体裁量没有疑义,但是否应当适用于程序裁量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两种行政执法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并分别规定二种程序的适用条件。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考虑是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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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限制及适用范围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20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据。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