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深圳常住户籍居民。
二、申请条件
1、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2、申请人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一起同时申请探亲签注,申请人本人没有提交申请的,其配偶、子女不能单独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均需为深圳户籍居民。
3、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的,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4、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且已申请夫妻团聚类单程赴港定居的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其未成年子女随同一起赴港探亲的,也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须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首次及重新申请《往来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持广东省外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在我市申请过签注或已持我省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照片。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可不交验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的身份证明: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的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和逗留签注等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探望在澳门就业的亲属的,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非永久)和就业证明(护照上加盖有有效的澳门逗留签章的申请才须提交此项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提交香港出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有效期须在三个月以上)
2、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书:
(1)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一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及被探望亲属的身份证明;超过一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只须提交在被探望亲属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但关系存疑的仍须按上述第1、2点要求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面见关系人。
(四)首次申请探亲签注(首次是指从未面见过探望亲属),须拍摄港澳亲属的现场人像。距上一次面见港澳关系人并申请探亲签注之日起超过一年再次探望同一亲属的须拍摄港澳亲属的现场人像。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人一起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的,须拍摄现场合影。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已办理逗留签注且仍合法有效的,在逗留签注有效期内可免予面见和询问被探望亲属。已申请单程赴港澳定居并接受过现场面见和询问的,一年内申请探亲签注且探望同一亲属的可不用拍摄港澳亲属的现场人像,但因关系存疑正接受调查的除外。
(五)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要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20天以上;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因通行证被盗、遗失及过期失效重新申请的除外。
(六)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七)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需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核实身份,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八)对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如由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并交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九)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免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四、重新申办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被盗。
2、往来港澳通行证电子芯片失效。
3、往来港澳通行证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不足六个月(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一年)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的有效期。
4、往来港澳通行证个人关键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可以采集指纹,申请人已采集指纹的手指指纹损坏等)。
5、申请人补充申请使用港澳自助通关功能。
6、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内页用完。
五、申请方式
本人亲自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六、其他事项
1、从2018年5月20日起,我市只签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再签发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按本须知规定申领贴纸签注。
2、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无需采集及核验指纹信息。
3、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经核查出入境记录,确认子女常住在香港的,可审批赴香港探亲;对于子女不常住在香港的,不予批准探亲。
4、申请一次或二次探亲签注的,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三个月多次签注的,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一年多次签注的,在香港每次逗留不超过90天。
七、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八、工作时限
首次、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办结;持证申请签注,5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九、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
多次有效签注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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