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可以依据什么取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1 10:15:20 313 人看过

一、民事权利可以依据什么取得

民事权利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可以通过出生取得;

2.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成立而取得;

3.继承取得;

4.通过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最基本分类是什么

依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最基本的四项,具体而言:

1.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

2.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抗辩权,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同。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一定民事权利,承担一定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此时民事主体还没有享受到实际利益。但是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当中后才有可能享有的切实的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联系,但是民事权利可以由当时人进行约定。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和放弃,他人也无权剥夺民是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根据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完全具备,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的权利;期待权是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的权利,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n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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