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吗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共同共有的。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可依法共同使用同一宗地的权利。因为土地证跟着房产证走,房产证是共有的,那么土地证也是共有的,所以两者是共同共有的。另外要注意的是,土地共有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主体的多主性。一宗地的使用权必定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有。第二,客体的整体性。在实际地表上,无法划分各共有使用权拥有者之间的使用权界线。
二、共用土地使用者和共有土地使用者的区别是什么
1、土地共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关共有土地使用权概念表述,可参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共有土地使用权,需通过整宗用地面积的分摊来确保每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2、土地共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这就为共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提供了依据。3、共用是指两方或多方共同使用,只有使用权。共有是指两方或多方共同拥有,是有听有权的。
三、土地共有共用变现形式
不同用途共用。土地共有使用权拥有者对共同使用的土地都依法拥有使用的权利,都是该宗地的使用者。但是,各个使用者之间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以不损害其他共用人的使用权为前提。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按份共有。土地共有人占据的平面和空间位置、距离地表的远近、最初使用土地的先后、不同用途等,一般不属于影响面积分摊份额的主要因素。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占用地表和空间的面积,通常用建筑面积来表示(非建筑物按实际占地面积表示)。在共有土地范围内,每个共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占该宗地总建筑面积的份额,也就是应分摊的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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