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无罪辩护范文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08:25:22 139 人看过

一、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无罪辩护范文是怎么样的?

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福建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苏XX哥哥苏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苏XX涉嫌盗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苏XX构不成盗窃罪,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中盗窃金额只有受害人单方面陈述,没有其它任何证据予以印证或佐证,其失窃金额真实性无法确认。

受害人姚XX报案称2012年5月21日她家中失窃人民币现金3万元,港币1000元,同年7月14日她家中失窃现金9000元,同年6月23日詹XX家中失窃现金1400元,受害人没有说明这些现金来源及提供确实失窃这些数额现金证据,不能排除受害人夸大其失窃金额,甚至于报假案,特别是詹XX在报案中称失窃物品包括一部HTC手机、一条黄金手链以及内衣四件、内裤三条,詹XX无法提供XX手机具体型号及黄金珠子具体重量和发票,自己东西是什么模样都搞不清楚,詹XX还声称失窃内衣四件、内裤三条,除非苏XX是变态狂,偷窃女人内衣内裤有什么用,又值不了多少钱,而且都是女人用过,上述这些物品公安机关又没有追缴回来,有没有失窃这些物品还是问题,因此其报案笔录真实性无法确认。

2、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的作案工具是什么

起诉书指控被告苏XX实施盗窃,而任何犯罪都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手段。不查明犯罪手段,判决有罪是有缺陷的。两个受害人在报案笔录中陈述抽屉有被撬痕迹及三个门都被撬,必须依靠工具,工具是什么,工具在哪里,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两个受害人在报案笔录中称家中大门都没有被撬开痕迹,如果是苏XX实施盗窃,他是怎么进入受害人房间,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这方面证据予以证实。

3、在本案中,XX市城XX人民检察院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苏XX犯有盗窃罪。

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通过证据证明案件的间接事实,并通过推论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本案中,据以指控苏XX犯罪的主要证据有:受害人报案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结论。其中受害人的陈述主要能证明的是其家被盗的事实,但具体是谁实施了盗窃行为失主也不知道,故该证据是间接证据。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只能证实被盗现场状况及在现场提取到了指纹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也是间接证据。指纹鉴定书证实的是犯罪嫌疑人苏XX到过案发现场并在现场留下指纹的事实,也属于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苏XX自始至终认定自己没有参与盗窃,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以上据以指控苏XX犯罪的主要证据都是间接证据,能够证实的案件主要事实是何时何地发生了盗窃及犯罪后果,至于是谁实施了该行为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证实受害人家有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苏XX被抓获后也没有从其住处或身上发现任何赃物,更没有目击证人目击本案的发生等有价值的证据,而且被告人苏XX拒不承认其作案的事实。指纹鉴定只能证明苏XX到过犯罪现场,至于与本案有无关系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不具有充分性。同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推论出一个具有排他性的结论。比如,也有可能是苏XX去之前就有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也有可能是苏XX去受害人家里的目的不是盗窃而是实施其他行为等,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足以认定苏XX盗窃的事实。

4、虽然指纹鉴定结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指纹鉴定作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一种,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及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得出的书面结论。因此,往往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但其作用不是绝对的,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也是有限的,必须符合刑诉法等相关证据的规定。指纹鉴定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过犯罪现场,要充分证实其参与了犯罪,还需其他旁证加以佐证,并且相关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不符合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结论的排他性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结合本案事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苏文高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应当将案件退回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这不仅是对刑事诉讼规则的合理利用,也是保障人权司法理念的体现。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陈XX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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