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是否可以以物品抵扣罚没款?
不可以物品抵扣罚没款,罚没款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形成的收入,当事人需要按行政处罚通知书缴纳罚没款,不能用其他物品代替。
刑事案件中罚没款通常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后缴纳,也存在判决之前缴纳,判决生效后转罚没款;认罪态度的体现;
罚没款不支出、不退款;
二、如何处理罚没物资?
罚没物资和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1、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关、接收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参与作价的部门,不得内部选购。
2、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三、罚没款是否可以截留使用?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赃款和没收物资、赃物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机关都不得截留、坐支。对截留、坐支或拖交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除因错案可予以退还外,财政机关不得办理收入退库。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和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四、罚没款可以分期付款吗?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对于执法机关作出的罚没款的决定,不存在可以讨价还价的余地,更不可以用其他的物品去折抵,如果交纳罚款实在有困难的话,可以依法向执法机关申请分期缴纳或适当减免,但用其他物品去抵扣是绝对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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