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负责机构:公安机关
管理部门: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规定区域:重点管理区、一般区域
立法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
养犬重点管理区: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注意事项及处罚:
1、禁止遛犬的公共场所和时间,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2、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一百元罚款。
3、未年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4、禁止居民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若违反,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二千元罚款。
5、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6、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7、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8、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9、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10、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五百元罚款。
-
《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出台
348人看过
-
沈阳市房产部门整顿物业管理服务
494人看过
-
沈阳养老保险的办理条件
152人看过
-
《沈阳市专利管理办法》
493人看过
-
沈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378人看过
-
沈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96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如何?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
沈阳市绿化管理条例第11条的作用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3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和下列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一)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三)新建
-
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9条如何规定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2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犬只未进行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免疫,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遛狗业主是否严格执行养犬管理条例?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28根据《2021武汉养狗新规》具体细则第一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从2021年5月1日起遛狗不拴绳即属违法!但显然,老太婆与小区其他狗主从未遵循,其遛狗不栓绳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
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33条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1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五)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