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电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下,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法人没有注销、被撤销、终止等情形下,其主体资格是一直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是一个自然人。其的变更,不必然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即使法人因破产、终止等不存在情形的,也可通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成立相关组织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2.用电方私自过户情形。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不因用电户的私自过户而消灭。若用电方在拖欠电费情形下,私自过户,新用户承受了,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仍然是原用电方,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当然,新用电户同意清偿原用电方的债务,供电方接受的,则视为供电方通过接受这个行为表示认可他们间的电费债务转让,此种情形下,原用电户将脱离供用电合同关系,由新用户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建议:为了防止纠纷,供电方应与新用电户办理新手续,另行签订合同。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典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安全供电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是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供电人的供电质量包括电压频率、电压、供电可靠性须附和国家规定和约定的标准,供电的方式、时间、地址和点量等须附和合同的约定。
2、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供电人因供电设计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以尽早恢复供电。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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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问题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4我国《民法典》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设计变更作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应有权单方变更工程设计,但要赔偿承包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