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0:33:04 249 人看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统一为13天;符合政策生育的,女方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在3月31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表决通过。4月1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全面解读。

婚假13天女方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

《条例修正案》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也就是说,本次贵州省计生条例修订后,婚假仍为13天。

产假方面,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产假一共158天。

除此之外,可以发现,草案还就男方护理假进行了明确。规定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7天增加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再婚夫妇可有3个娃

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条例修正案》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把原计生条例中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

同时,考虑到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情况,《条例修正案》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五种情形:(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两个子女的;(四)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户籍地不同规定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

此外,《条例修正案》还明确:夫妻一方户籍地与贵州省之间关于再生育情形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可在符合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二孩以内生育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条例修正案》明确,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免费领取服务证。登记所需材料简化为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这一调整,更加便民利民,也充分保障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权利。

不过,对于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条件再生育的,还是需要经过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1.问:2016年1月1日至《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登记结婚或者生育的,是否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

《条例》中规定的婚假、生育假都属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2016年1月1日后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符合政策生育的,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婚假和生育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婚假在3天基础上增加10天,共享受婚假13天;符合政策生育一孩、二孩或者再生育的,女方产假在98天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共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2.问:修正前的计生条例对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及优惠政策。请问,随着修正案的通过,这些奖励及优惠政策将发生什么变化?如何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

《条例修正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扶助政策。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停止原享受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

3.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是否还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条例》公布实施后,全省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前按照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4.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孕产妇和出生婴儿数量将会有所增加,请问我省妇幼健康资源是否能满足需要,有哪些应对举措?

近年来,我省妇幼健康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和高危孕产妇比例增加,出生人口增加,妇幼健康相关服务需求将逐步增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工作,积极部署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一是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加强妇幼健康机构建设,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短缺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二是加强孕产妇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畅通绿色通道,力争到2017年建立3-4个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每个市州、每个县域内至少建立1个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和1个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确保母婴安全。三是实施生育健康全程服务,围绕0-6岁儿童期、青春期与育龄期、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建立完整的服务体系和工作流程,开展生命周期生育健康服务。四是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开展高龄夫妇生育能力评估和不孕不育等相关病症诊治,对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免费提供取环、复通等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为办理了生育登记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和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免费服务事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0: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最新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及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第五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依法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2023-04-05
    476人看过
  • 江苏省的计划生育新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
    2023-03-01
    499人看过
  • 江苏省计划生育法新规定
    一、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
    2023-02-26
    362人看过
  • 计划生育政策如何解读
    计划生育是在中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哪些情况下可以生二胎只要符合夫妻的真实意愿可以生二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国家已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二、再婚后,没有共同的孩子可以再生吗再婚后,没有共同的孩子可以再生。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
    2023-02-18
    110人看过
  • 解读辽宁人口计生条例修改内容
    凡依法登记的夫妻,均可享10天婚假;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均可享受基础产假158天的待遇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这是新修订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内容,与原条例相比,辽宁省婚假和产假的时间及适用对象发生了的新变化,扩大增加婚假7日和增加产假60日的适用对象。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处长赵晓光向《法制日报》记者解读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现行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赵晓光表示,辽宁省原有条例在生育
    2023-04-25
    280人看过
  •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一、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产假是怎么规定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
    2023-04-13
    313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条新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9
      公安部门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对办理成年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应当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6条详解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7
      已经领取《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样的新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9
      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已经领取《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的家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9条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7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卫生和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