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22:12:26 53 人看过

1、关于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与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是不同的。

2、允许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3、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4、关于终止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关于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6、关于工资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关于社会保险

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否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1、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区别?

1、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2、订立劳动合同方式不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全日制用工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则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明确规定双方可不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3、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不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方面,除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符合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4、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不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可以不用缴纳。

5、工资支付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6、试用期约定不同。全日制用工中,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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