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归属国家,但是对于其使用收益权要视情况而定,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综合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应对战争,增强城市整体和重点目标的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设备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平战两用的防空地下室。
因为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多样,因此导致了其所有权的复杂性,“平战结合”即战时提供人员、物资、车辆掩蔽,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而且平时能作为商场、停车场、储藏间等使用的方针又导致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异性。对于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有如下几个观点。
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人防具有国防属性,是国家防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结建工程是人防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防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人防结建工程的国有属性。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建设单位作为人防工程投资人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条确立的就是“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根据该原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并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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