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终止是出于什么原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9 02:52:12 148 人看过

一、商标权的终止是出于什么原因

商标权的终止是出于以下原因: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商标注册的法定期间10年。若既未在法定有效期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又没有在法定有效期期满6个月宽限期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局则会注销该商标,其商标权也会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注册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二、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都包括如下内容:

1.注册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许可使用权、禁止使用权;

3.转让权;

4.商标权都包括的其他内容。

三、商标权侵权的诉讼时效

商标侵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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