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11月18日生效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对这类犯罪者进行处罚的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销售生产者造成的相关情况进行处罚,还对生产及销售给孕妇或儿童、麻醉类、精神类、血液类等相关重要药品,相关犯罪人员予以重罚,维护我国的医药安全。
一、各种涉及情形的认定
(一)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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