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7 13:23:40 88 人看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南刑三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男,生于1960年7月18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某某,女,生于1962年5月27日。

诉讼代理人韩某某,男,生于1948年9月26日。

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河南省镇平县曲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郭某永,男,生于1987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镇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侯**,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永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韩某某、郭**,被告人郭某永及辩护人侯**,河南省镇平县卢医镇郭岗村村委作为郭某永的临时监护人委托该村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永因怀疑其妻赵某某有外遇不愿同其生活,遂产生杀死赵某某的念头。郭某永乘赵某某熟睡之际,用开水瓶、洗衣液瓶、杀虫剂瓶等物朝赵某某头上猛砸。其后又将赵某某拖至卧室门口,赵某某呼喊救命,郭某永拿菜刀朝赵某某乱砍。郭某永的母亲何某某看见后前来制止,郭某永将其母亲手中木棍夺下。何某某见无法制止出去喊人,邻居郭某丙等人赶到后,感觉事态严重,便将郭某永带至本村诊所,民警赶到后将郭某永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郭某永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某、任某某、郭某某、韩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等人的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尸检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生物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郭某永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华某某请求判令郭某永赔偿丧葬费17101.5元、扶养费57599.3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300元(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被告人郭某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案发时头脑不受控制,现在很后悔,经医院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辩护人侯*印辩护称,郭某永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郭某永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永因怀疑其妻子赵某某有外遇不愿同其生活,产生杀死其妻子的念头。郭某永乘赵某某熟睡之际,用开水瓶朝赵某某头部猛砸,又抓着赵某某的头发将其从床上拖下,拖至卧室门口,用洗衣液瓶、杀虫剂瓶子等物往赵某某头上、身上乱打,其后又将赵某某拖至堂屋门口。赵某某趴在地上呼喊救命,郭某永到厨房拿来菜刀朝赵某某乱砍,郭某永的母亲何某某看见后持木棍制止,郭某永将木棍夺下。何某某见无法制止,开门出去喊人,邻居郭某丙等人闻讯赶到,发现赵某某躺在地上,地上有血,感觉事态严重,将郭某永带至医生郭某丙开办的诊所,民警赶到后将郭某永抓获。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钝器致伤全身多处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郭某永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永的供述和辩解,案发前一个月我妻子拿走一千多块钱,回来后说见网友了,不跟我过了,我很生气但我不想离婚。这十几天我想跟她过性生活,她不给我过,我很生气但我害怕不想离婚。今天早上四、五点钟她还在睡,我心里越想难过,我父亲有重病,母亲有点智障,妻子有别的男人并威胁离婚,我觉得日子没法过了,干脆把她杀了。我控制不住就把她从床上拉下来,用暖瓶砸她的头,砸了两下瓶胆碎了。我拉着她的头发把她拖到卧室门口,用洗衣液瓶打她的背部,打几下瓶烂了。我又拿起喷蚊子用的药瓶砸她的头和身上,打完之后把她拖到堂屋门口,用凳子砸。我妻子趴在地上喊救命,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左手拽住她的头发,右手拿刀往她的脖子、四肢乱砍。我妈拦我,想夺刀没夺下来,又拿棍子打我,我把我妈推开。我妈拦不住就去喊人,我就不砍了。后来我大妈任某某来了,我大伯家儿子郭某丁和他老婆跟我妈一起过来了,天快亮了去了许多人,我就出去,出去之前我接了一盆水泼在我老婆身上。我跑到村医郭某丁家,后来警察找到我。

我打赵某某用的暖瓶是红色外壳,打碎了,扔在卧室里;打赵某某用的洗衣液瓶是红色瓶子,立白牌,打的时候瓶子烂了,也扔在卧室;打赵某某用的喷蚊子药瓶是圆柱形,很长,金属瓶,从卧室里拿的,扔在卧室。菜刀从厨房拿的,白色刀身,金属刀把,刀把颜色比刀身颜色深。

2、证人证言

(1)证实郭某永故意杀人的证言

①证人何某某(郭某永的母亲)的证言,今天早上四点多钟,我看见儿子郭某永拿菜刀砍儿媳赵某某,我夺刀没夺下,就拿木棍打我儿子,我劝不下来就去喊人。我大嫂任某某先到,我到屋我儿媳妇在地上爬着,会踢跳,但不会说话了,我儿子在一边蹲着。我把菜刀连同我家另外一把菜刀拿到郭*功家,等我又回来郭某丙和他媳妇来了。救护车来后我儿媳妇已经死了,我儿子不知道什么时间跑了。

②证人任某某(郭某永的婶)的证言,郭某永的妈今天早上来说郭某永俩口又打架了,我去后见赵某某躺在地上,郭某永在砸东西。郭某永用盆接水往我身上倒,他又接水,我摁住他的手,然后我就回家喊我儿子。又到他家时来了好多人,我们把郭某永拉住,后来郭某永又跑了,我儿子把他撵到郭某丁家。

我见到“阳”的时候,她趴在地上,只有脚和手在慢慢动,胳膊有血。

③证人郭某丙(郭某永的堂兄)的证言。今天早上5时许,郭某永的妈说郭某永俩口打架了,地上都是血。我妈先去,我和我老婆韩某某走到村东头,看到我妈往回走让赶紧去。我看见赵某某在院内躺着,还喊疼,郭某永正用水冲地上的血。我让郭某甲喊救护车、报警,郭某永往外走,我在后面跟着,我拽郭某永到诊所。

郭某永的父亲有病,生活不能自理,不会说话不会动。郭某永的母亲脑子不好使,现在受刺激了。

④证人韩某某(郭某永的堂嫂)的证言,早上郭某永的母亲来说郭某永俩口在打架,还有血。我和丈夫郭某丙去后见赵某某在地上趴着,都是血,我就喊邻居。

⑤证人郭某甲(郭某永的邻居)的证言。早上五点钟左右,郭某丙喊我,我到郭某永家看见赵某某在院内趴着,脖子有伤,人不中了。我给郭某乙打电话说郭某永把老婆杀了。

⑥证人郭某乙(村治保主任)的证言,证实早上五点多,郭某甲打电话说郭某永杀人了,我就给派出所打电话。

⑦证人郭某丙(郭某永的邻居)的证言。早上天亮的时候,郭某永的母亲拿菜刀对我说,郭某永俩口打架了,把刀放我这儿。我去郭某永家看见赵某某趴在地上,郭某永在边站着。早上刑警队问菜刀在哪,我把家门打开,他们把菜刀拿走。

⑧证人郭某丁(村卫生所医生)的证言。证实:早上五点半,郭某丙的老婆喊我,郭某丙拽着郭某永往我诊所拽,郭某永很壮实,不好拽,我俩一起把他拽到诊所。郭某永曾要手机打110,半天没弄开,过了10分钟,派出所把他带走了。

(2)证实郭某永有精神病的证人证言

①证人郭某戊(工地老板)的证言。证实:出事前一天郭某永干活时晕倒,醒后很癔症,郭某永的哥郭某丙带他去输液。案发后是我用手机(号码为)拨打120。

郭某永的父亲郭某己,不会动也不会说话,是脑萎缩后遗症。

②证人郭某庚(村卫生所医生)的证言。证实:案发前郭某丙带郭某永来治疗,郭某永像是精神病犯了,意识模糊,我给他开了药、输了水。

③证人孔某某(郭某永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证实:郭某永刚进监室时思维混乱,精神状况不正常。

④证人徐某某(郭某永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证实:郭某永有点不正常,晚上不睡觉,脑子有问题,号里都感觉他有精神病。

⑤证人赵某丙(被害人的堂哥)的证言。证实:郭某永、赵某某到自己家次数有限,平时未发现异常。

⑥证人赵某甲(被害人的父亲)的证言。证实:出事的前天,听女儿赵某某说郭某永心口疼的厉害,让我去救他。路上我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说郭某永输点水好了。

⑦证人赵某丁(被害人的大伯)的证言。证实:赵某某的父亲赵某甲在外地,赵某甲委托赵某丁代为听取尸体检验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并转告。

3、书证

(1)被告人郭某永户籍证明。证明郭某永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郭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郭某永有精神病史,案发前精神不正常。

(3)镇平县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郭某永到监室后言行异常,怀疑有精神病。

(4)镇平县看守所管教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郭某永到监室后精神异常。

(5)镇平县检察院向镇平县看守所发出的检察建议。证明在与郭某永谈话时发现其语言前后矛盾,思维混乱,行为异常,建议进行精神病鉴定。

(6)镇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未找到郭某永的病历。

(7)镇平县卢医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郭某永无前科。

(8)被害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赵某某的基本情况。

(9)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证明郭某永系被抓获归案。

(10)镇平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证明2013年7月27日4:51分,号码(郭某戊手机号)拨打120,车到后病人已死亡。

(11)镇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赵某某手机QQ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赵某某曾与他人有暧昧聊天记录。

(12)赵某某手机号码通话清单。证实被害人通话情况。

(13)发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郭某永被抓获过程及案件侦破情况。

4、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1)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郭某永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尸检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尸表检验:头面部,左颞顶裂伤长7cm,创缘整齐,左顶枕部挫裂伤2.5cm伴头皮下出血,创缘不齐,枕项部横形裂伤范围8×17cm,砍痕10次以上,深达骨质,创缘整齐。左额有一挫伤5×4cm,左面划伤长5cm伴点片状表皮剥脱。下唇皮下出血。下巴至右面部皮下出血。颈部,颈前有一裂伤长7cm,伴划伤,深达皮下。躯干部,左肩部有一裂伤长12cm,深达肌层。左肩前有三处擦挫伤,面积分别为0.5×3cm,1×4cm,1×5cm。左肩后有一挫伤8×5cm。左肩外侧有一擦挫伤约10cm。右肩前有一划伤7cm。右肩后部两处裂伤长度均为7cm,深达皮下伴划伤。右肩胛部条形皮下出血,面积约19×2cm。胸前条形划伤四条均约长12cm。腹部脐下划伤长约12cm。左腰部有一划伤长9cm。四肢,左上臂外侧挫伤4.5×3.5cm。左前臂内侧划伤长5cm。左肘部皮下出血伴擦伤5×4cm。左前臂条形皮下出血2×14cm。左手背两处裂伤分别长10cm、9cm,中间见皮瓣,深达骨质。左手拇指远节缺失。右肘部散在皮下出血。右手腕挫裂伤长2.5cm,深达皮下。右手背至小指部位有一裂伤长8cm,深达骨质。右手背肿胀伴皮下出血。右食指远端缺失。右手中指中节背侧有一挫裂伤长2cm。左膝部皮下出血伴擦伤12×8cm。左小腿前侧青紫伴点状挫伤。左小腿后侧中下段两处裂伤长8cm、9cm,深达肌层。右膝挫伤2×1cm伴皮下出血。右小腿前侧青紫伴划伤。右小腿后侧中下段两处裂伤长11cm、10cm,深达肌层。右足第二趾皮下出血,肿胀。

解剖检验:头部,顶部、两颞枕部大面积头皮下血肿。两侧颞基轻度出血,以右侧为重。枕骨可见两处砍痕。左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面积约5×4cm。颈部,颈前肌肉部分断裂。会阴,未见明显异常。

鉴定意见:赵某某系被锐器、钝器作用全身多处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3)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物检验意见,证实对赵某某进行毒物检验,未检出安定、舒乐安定、敌敌畏、甲拌磷、毒鼠强等有毒物质。

(4)生物物证检验报告,公(宛)鉴(DNA)字[2013]1514号。证实:1、现场楼门下尸体头部下方血泊血、院内拖拉机车斗下白色木板上血迹、厨房门口北墙上喷溅状血迹、客厅门口西墙上喷溅血迹、客厅门口西墙下地面血迹、客厅内地面枪手牌杀虫剂上血迹、东间卧室地面血泊血迹、菜刀上血迹是赵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2、赵某某左手指甲拭子、右手指甲拭子所检出的遗传物质是赵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3、东间卧室地面立白牌洗洁精上血迹是郭某永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4、郭某永左、右手指甲未检出STR分型,无法比对。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镇平县卢医镇郭岗村郭某永住宅。提取血迹八处、木棍一根、凳子一个、开水瓶(外壳体分离、提手、底座分离)一个、杀虫剂瓶子一个、洗衣液瓶子一个、菜刀一把。

(6)人身检查笔录。经检查,发现郭某永左上臂后侧、左前臂后侧、右肩部、右膝内侧、右膝表皮、背部散在存在表皮剥脱,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异常。

(7)提取笔录。提取郭某永十指指甲及血样及郭某永所穿裤头一条。

(8)扣押清单。扣押郭某永作案时所穿裤头一条;扣押郭某永所用手机两部,一部为黑色(黄色外壳),daboa大华牌,一部为白色,白色橡胶外壳,NAMO牌;扣押赵某某所用手机一部,颜色前黑后黄,直板,K-TOUCH牌。

(9)镇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郭某永作案时所穿的裤头、现场勘查提取的木棍上未发现血迹。

(10)辨认笔录。

①郭某永辨认作案工具菜刀(照片)的笔录。郭某永辨认出现场勘查中提取的菜刀即为其作案所用。

②郭某永辨认作案所用的杀虫剂药瓶(照片)的笔录。郭某永辨认出现场勘查中提取的杀虫剂药瓶即为其作案所用。

③郭某永辨认作案所用洗衣液瓶(照片)的笔录。郭某永辨认出现场勘查中提取的洗衣液瓶即为其作案所用。

④郭某永辨认作案工具菜刀(实物)的笔录。郭某永辨认出现场勘查中提取的菜刀即为其作案所用。

⑤郭某永辨认作案工具杀虫剂药瓶(实物)的笔录。郭某永辨认出现场勘查中提取的杀虫剂药瓶即为其作案所用。

⑥郭某永辨认作案工具洗衣液瓶(实物)的笔录。郭某永辨认出现场勘查中提取的洗衣液瓶即为其作案所用。

⑦郭某永辨认自己所用手机的笔录。

⑧郭某永辨认被害人赵某某所用手机的笔录。

(11)询问郭某永及郭某永辨认作案工具的同步录音录像。

另查明,1、受害人赵某某的父母赵某甲、华某某不申请对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2、由于被告人郭某永的上述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华某某造成的物质损失有丧葬费和交通费。丧葬费按2012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总额计算,计17101.5元,交通费300元。

上述证据已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尸检记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可证实赵某某系被锐器、钝器作用全身多处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鉴定意见与被告人郭某永供述的砍击被害人的部位吻合;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杀虫剂瓶子上、菜刀上、院内白色木板(凳子面)上检出被害人的基因分型,系被害人的血迹;被告人郭某永对依法提取的洗衣液瓶、杀虫剂瓶和菜刀等进行了辨认;证人何某某、任某某、郭某丙、韩某某等人均证实郭某永持菜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永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本案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被告人郭某永持暖水瓶、洗衣液瓶、杀虫剂瓶、凳子殴打被害人,并用菜刀砍伤被害人身体多处部位,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及同村邻居的证人证言,可证实郭某永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永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被告人郭某永为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宽处罚。郭某永所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郭某永到案后能够认罪,又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之情形。郭某永的辩护人关于郭某永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予以支持。但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本案的犯罪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不予采纳。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害人手机QQ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曾与他人有暧昧聊天记录,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对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郭某永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郭某永应当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华某某物质损失为丧葬费17101.5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7401.5元。关于赵某甲、华某某另提出的扶养费、精神抚慰金请求,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华某某物质损失17401.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

审判员褚**

代理审判员王**

二O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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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收到判决书怎么办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收到判决书怎么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2023-07-05
    254人看过
  • 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有哪些内容
    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有以下内容:1、当事人信息,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的具体信息,诉讼代理人的信息。2、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案由及审理情况。3、检察院的指控的案件具体情况。4、原告人的诉求及情况。5、被告人的答辩意见。6、法院查明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情况。7、法院的判决8、判决生效情况。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
    2023-07-31
    411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刑事诉讼文书
    法院诉讼社会样式4××××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
    2023-06-11
    161人看过
  • 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法是什么
    一、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法是什么?1、首部应当写明:(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2、正文应当写明:(1)诉讼请求;(2)事实与理由;(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3、尾部应当写明:(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4)具状时间。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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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杀人犯附带民事赔偿吗
    法律综合知识
    一、杀人犯附带民事赔偿吗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受害者家属对此类罪行的赔偿问题,其唯一的可行途径便在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寻求经济补偿。2.关于在故意杀人罪的刑事审判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标准,应当依据罪犯对他人生命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之严重程度,并结合特定案件中所涉及的实际情况来予以审慎判定,从而确立被告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故意杀人行为对于受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那么被告方需要向受害者提供所需要的医疗及护理服务,支付必要的交通费以及为了治愈以及后续康健所必需的其他费用,同时对于因为工作耽误而产生的损失也要进行相应赔偿。而当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身心残疾时,被告负有为受害人购置必要的残疾人生活维持设备的责任。若不幸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结果,则需就处理死者尸体所需的相关费用进行额外赔偿。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何种伤情状况,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并不包括任何形式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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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组成部分具体有什么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1、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2、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3、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组成部分具体有什么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n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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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刑事诉讼文书
    法院诉讼社会样式11××××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提出的新意见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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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由谁书写的?
    一、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由谁书写的需要由律师书写,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首部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二)序言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3、表明代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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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裁定,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的问题以及个别关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其目的是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作为执行根据的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应当把握以下界限:一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裁定书。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中只有给付内容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符合执行根据的条件,其他仅对诉讼程序所作出的有关程序性问题的民事裁定不能作为执行依据。除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是执行根据外,《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其他裁定中的有些民事裁定,也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这些裁定主要有:(1)我国法院依法作出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效力的裁定和承认外国仲裁机械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裁定;(2)我国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决定》作出的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裁定和台湾地区促裁机构裁决的裁定;(3)执行回转的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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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主要包括(xxxx)xx刑初字第x号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要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辩护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县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除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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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8
      刑事只是包含判刑多少时间,刑事附带民事就是除了需要判刑,还要赔偿经济损失。比如判刑一年另需要赔偿受害人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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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2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故意杀人罪赔偿问题,在法律上,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