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加班争议问题与答复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0:20:18 284 人看过

1、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费?(自愿加班要支付加班费吗)

答:是否是加班,要看是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而是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主动上班而形成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但这里有一个关键就是用人单位要证明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而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故用人单位需要有相应的加班审批制度予以证实,否则,实践中会被认定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是劳动者主动加班的而导致确认为加班并要支付加班费。

2、休息日培训开会是否属于加班?

答:休息日培训开会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而且是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虽然不是从事本职工作,但用人单位组织培训开会的目的是为了使劳动者更好进行工作,而且培训开会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意志,因此,可以认定为加班。(退一步说,即使不能认定为加班,也应该参照值班的规定进行处理。)

3、妇女节、青年节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加班吗?

答:妇女节、青年节部分公民放假。《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4、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一天是加班吗?

答:原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由此可见,如果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尽管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也并不存在加班。

5、劳动者把工作带回家属于加班吗?

答:劳动者把工作带回家分两种情形:A.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把工作带回家的,不属于加班。B.有证据证明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就属于加班。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6、出差路途中赶上双休日或节假日算加班吗?

答:出差路途中也是为了将来的出差工作,故出差路途时间应为工作时间,出差路途中恰逢双休日、节假日的,应为加班。

7、用人单位在休息日举办员工文体活动属于加班吗?

答:用人单位在休息日举办员工文体活动一般会认定属于单位的福利,因参加文体活动不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且,劳动者也不是从事了劳动,因此,一般不认为是加班。但考虑到类似活动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劳动者必须参加的,因此,实践中认定可能会有争议。为此,用人单位应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这类情况(在节假日和休息日组织的郊游及其他娱乐活动以及在工作日下班后组织的娱乐活动)不属于加班,这样子,在认定上会偏向于用人单位。

8、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补休而要求支付加班费?

答:《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另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企业。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关于调休的安排,不能拒绝补休而要求支付加班费。

9、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

答:《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当然,用人单位愿意安排补休的,可以视为用人单位的福利,但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10、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能否按违纪处理?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以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对此,用人单位不能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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