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带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范文,帮助你了解不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判决起诉状相关知识。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坊18号楼4单元44门,电话:186100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朝阳区路##小区楼5层515,电话:18611169##上诉人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6号##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全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作出公正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当庭口头拒绝上诉人提出的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案件,在被上诉人利用掌握上诉人银行卡和密码的便利,通过银行转帐、刷卡、提取现金等方式,非法占有上诉人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上诉人交易情况,是被上诉人签字提取、转账、消费就足以证明其占有资金情况。在上诉人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相关证据,因此在开庭当天通过法院申请了调取相关证据的请求,但被一审法官没有任何理由的口头驳回,这些证据可以调取一审法院的庭审录音、录像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7条做出了“列举加概括”式规定,对客观原因做出了列举性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范围:其中(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述规定明确赋予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但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没有尽到最起码的负责态度,开庭当天,不仅对本案不了解,而且也没有从中立的角度让当事人及代理人充分发表必要的代理意见,对本案应该调查的主要侵权事实,也没有做必要的调查,整个庭审就是敷衍走过场。对本案上诉人客观不能调查的证据材料,在上诉人要求递交书面申请时,也是用口头的方式当庭驳回,法庭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权事实无法查清。在这种不负责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下,以证据不足做出了错误判决。(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证据材料未作认真审核,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判决。上诉人在一审阶段提交了12组证据,其中证据(1)1、北京银行交易记录2、南京银行交易记录5、交通银行公积金卡6、中国银行交易记录8、北京银行医保卡存折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保管上诉人银行卡的事实并将上诉人银行卡通过消费或取现等方式据为己有;(2)证据4北京银行郁金香卡的交易记录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以彩礼金的形式交给被上诉人并被被上诉人取走的事实;(3)证据3、招商银行工资卡交易记录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替被上诉人还房贷8个月的事实;(4)证据9购物消费单据及证据7、录音证据证明了上诉人给上诉人购买戒指及为被上诉人母亲购买电脑的事实;(5)证据10、证人证言,证据11、婚礼光盘,证据7、录音资料等证明了上诉人母亲给付被上诉人改口费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以及上诉人姐姐及母亲给付被上诉人见面礼的事实和具体金额。上述侵占上诉人巨额资金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在被上诉人极其无赖的否认下,上诉人当庭提出申请法院调取上述所有银行的签字交易记录,但遭到一审法官极不负责的口头拒绝,这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作为,导致本案的侵占事实无法查清。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没有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没有认真核查本案证据材料,没有做必要的法庭调查的情况下,就极其不负责任地做出了错字百出,语句不通的违法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做出公正改判,否则,上诉人必将向所有司法部门和国家机关申诉到底。此致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答辩状
导读:本文介绍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答辩状。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装修费折价款人民币29392.86元不合理
1.该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居住和使用,房屋装修费用存在折旧的因素。
被告购买了一处小产权房屋,该房屋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乡XXX路的XX花园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室。原告作为同居者,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了29392.86元。在同居期间,由原告和被告共同使用和居住该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屋装修费用和房屋一样也存在折旧的因素。装修费用应按年限来进行折旧和摊销,一般以3-5年为佳。由于国家有关房屋装修的折旧估算方法尚未出台,按照市场上较多采用的5年制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率为2/5=40%),最后剩余20%残值的折旧方法进行折算。即使按照原告花费的29392.86元进行折旧:第一年(2006年2月-2007年1月)折旧:29392.8640%=11757.14元;第二年8个月(2007年2月-2007年9月)折旧:(29392.86-11757.14)40%8/12=4702.86元;合计16460元。故理论上尚未折旧的装修费用为12932.86元,而非被告所说的29392.86元。更何况被告进行装修后,由于存在质量问题,房屋的部分装修和设备在同居期间出现提前老化,甚至丧失继续使用功能的情况。因此,实际上尚未折旧的房屋装修费用在扣除相关坏损的房屋装修部位和设备的价值后,要远远低于理论上计算出来的12932.86元。
2.按照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房屋装修费用的逻辑思维,原告应为其在此房居住期间支付房屋租金。
由于该房屋是由被告出资购买的,所以被告拥有居住权和使用权。而原告作为同居者为了取悦于被告,从而与被告同居的目的,才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这是他个人自愿的行为,而非被告逼迫他的结果。现在,由于两人的性格不合而分手,责任不全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支付的装修费用如数归还,有些不尽人意。按照原告的这种逻辑思维方式,被告也可以要求原告支付同居期间的房租,北京的房租是非常高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通情达理的被告却没有向原告主张要求其支付同居期间的高额房租,这说明被告是善良的,通情达理的,虽然两个人不能在一起生活,但还是可以做朋友的。相比而言,原告的部分要求虽然说法律会支持,但有些不近人情。
答辩人:李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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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怎么解决财产纠纷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12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2、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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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如何解决同居关系财产继承纠纷?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16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下财产继承纠纷有以下规定: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遗产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3)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4)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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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抚养纠纷判决书的范本天津在线咨询 2021-03-24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34729号 原告李×,女,1987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正峰,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1,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付×1(以下称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