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如果对案件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的话,可以进行提审。公安局并不是只能在人民检察院批捕以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在人民检察院还没有正式批捕之前,公安机关就会先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刑事拘留期间肯定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提审犯罪嫌疑人和人民检察院的批捕并不冲突,被提审的次数也没有限制。
如何应对刑事审讯
第一,先咨询律师。
对于因为涉及某个案件有可能被传唤、讯问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找到你之前,强烈建议先到律师事务所,请专业律师为你提供咨询意见。如果能够在这个环节得到资深律师的指点,那么效果是非常好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建议找那些免费咨询的律师,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不要因小失大,律师这个行业也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遇到刑事案件这种麻烦,找个负责一点,有经验一点的,远比省钱要重要。
第二,坦白案件事实。
如果到了公安部门,不要心存侥幸,是自己做过的事就坦然承认,这样对量刑也是有好处的。但是,可以对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进行适当辩解。重要的一点,如果有辩解,一定要保证这些辩解理由都写进笔录当中,否则辩解毫无意义。另外一方面,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绝对不能因为警察的诱导,威胁而承认。要事实求是。
第三,审讯是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
大多数嫌疑人在面对讯问时,往往已经和外界隔离,面对代表国家权力的警察,在心理上会显得比较脆弱,忐忑,彷徨、无助、不知所措、甚至害怕。这个时候要明白一点,按照目前法律,在获得确凿证据,证实你有犯罪行为前,警察只能关你48小时,超过48小时,如果警察还没有取得你有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那么他只能放人。但是,如果你被诱供,逼供,并按照警察预设的答案做下认罪笔录,那么对不起,警察就有足够的证据来刑拘你,“刑事拘留通知书”一下发,你多半面临的就只能是漫长的关押和刑期了。而且,就算以后发现抓错你了,他们也有办法不负责任,因为,他们会说:抓你是根据你的“认罪口供”来抓的,是你自己的“认罪口供”误导了办案警察。你应该负主要责任。遇到这种事你就只能是只有哑巴吃黄连了。
第四,不要轻信承办警察的许诺。
在这个阶段,我特别强调一点,不要相信警察向你保证的,比如“认了罪就放你出去。”之类的鬼话。做过的事情要坦白,但是,没有做过的事情绝不要瞎认。不要指望现在认了,以后到法庭上可以翻供,以我的经验,大多数法官面对审讯过程的不规范通常都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没有把你打伤打残的确凿证据,或者是口供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情况,翻供只能让你得到一个“认罪态度不好”的评判。遇到你指证警察诱供时,法官一般会反问你,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根据本律师从事刑事工作十多年的经验,要嫌疑人自己来证明自己曾经被诱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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