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21:44:34 87 人看过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一、民法典基本原则

民法典基本原则有一、平等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自愿原则,即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三、诚实信用原则,即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行使权利不能超出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公平原则,即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合理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即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从事民事活动也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的情形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1、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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