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前最好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财产情况、个人信用等情况有一定了解,对其还款能力有一定的判断,盲目信任而借款,容易埋下借款有去无回的风险。
一、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据
借款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有些时候因为顾及人情或者面子,未要求借款人写下借款凭据,借款人诚实守信还好,万一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甚至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往往因为没有借款凭据而变得很被动;因此,借款时要求借款人当面写下借条,并写明借款人、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二、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较大金额的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者由有经济实力的人提供担保;大额借款风险更大,有相应的担保,还款也更有保障,可降低风险。
三、要求借款用于合法用途
千万不要因为蝇头小利,为了借款人的高额回报所诱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应当明确拒绝,非法的债务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借款利息约定要合法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六、到期不还钱的,债权人应当及时催要,明确表示拒不还钱或者玩失踪等不配合的,及时依法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七、债权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借款人不讲信誉,到期不还的,千万不要私自扣押人质、强抢债务人财物等过激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依法起诉的方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八、谨防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谨慎对待高利息的诱惑,这类集资经营者往往虚构投资项目,骗取借款人信任,同时利用借款人贪图高利的心里,一旦经营者无力偿还,卷款而逃,借款将血本无归。
特别提示:上述民间借贷风险防范的方法是律师个人经验的总结,将法律知识、积累的办案技巧、总结的办案经验进行整理,意在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提醒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实践中,民间借贷的情况千姿百态,风险的防范和风险是否实际发生,受当事人是否诚实守信、经济情况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请勿对律师个人经验的盲目适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可就具体问题详细咨询律师,以便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解决方案或者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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