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与价格规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03:12 415 人看过

根据经济学原理,市场的运行是受价格规律所支配的。即当某一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同时,市场外的资本,为了追求高利润,会争相地涌入该市场。

随着资金的涌入,商品的供求开始变化,由原先的供不应求向供求平衡乃至到供过于求方向运动。当某一商品处在供过于求时,其价格开始下降,此时,消费者就能享受到价廉物美的实惠,由于商品的价格低于商品的价值,逐利的资本又慢慢地从该市场中退出,市场逐步恢复至社会平均利润之水平。正是因为市场受到价格规律的制约,消费者才能买到物有所值的商品,不付冤枉钱的意愿才有了保障。因此,可以说市场竞争的最大受惠者是消费者。然而作为价格规律,它起作用是有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市场中的任何一个参与者都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小农经济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原因,市场的参与者是不具有支配市场的能力的。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市场参与者具有了小农经济时代无法想象的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能力,有限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兴起,这些公司不仅可以想象自己如何控制市场,而且他们也有能力去实现这种控制市场的计划。在这种情形下,价格规律便时刻面临着这些经济大亨们的威胁。因为当个别公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即市场被垄断时,他就能够人为的让这个市场中的商品处在供不应求的状态,消费者不得不化高价购买该商品。所以,在市场被垄断的情况下,最大的牺牲者是消费者,这种情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上曾屡屡出现过。

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仍处在发展之中,真正的象西方国家那样的经济垄断尚未大范围的出现,但我国国人对应实质上的垄断之害,也并非闻所未闻。这里,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上海市民所经历的购买燃油助力自行车的那段经历。80年代中期,上海的城市建设已开始向周边的市郊发展,作为上海市民主要出行工具的自行车便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由于受道路条件的限制,原本现成的替代自行车的交通工具,——轻便摩托车却因道路条件的限制,而被拒绝在上海城外,此时,这类车辆的价格都在2至3千元左右,由于牌照(行驶证)的原因,消费者是可望而不可及。为了满足上海市民的对自行车升级产品的需求,上海的一些自行车生产公司,开始研究马力在24C以下的,燃油或电力助力车,当初的价格在1200元左右,虽然广受欢迎,但终究是新产品,存在诸多问题,被消费者戏称为药罐头。就在人们期待质量更优的产品时,90年代初,一辆被交警部门特批放行的,被称为霸伏助力自行车,进入了上海市场。这辆质量上与中国当时生产的嘉陵牌等轻便车,不相上下的燃油助力车,就是因为其独占上海市场,其价格竟然卖到9千余元,与一辆国产的四冲绳幸福牌两轮摩托的价格不差上下。但其等级却差了几个档次。

由于霸伏车的高额利润,激发了车商的热情,他们竟不顾法律的禁止,即不能上牌,而从邻上海的太仓、昆山等城市,以霸伏车四分之一不到的价格买入嘉陵等老牌的轻便摩托车,加价卖给上海市民,由于这些无牌照的轻便摩托在路上行驶,引其了交警部门的注意,为了维护上海的交通秩序,最后强行地将这些车辆赶出了马路。

由于霸伏车供不应求,因此,它的价格仍高高在上,普通的消费着只能望洋兴叹。就在人们一筹莫展之际,又一辆国产的燃油助力自行车,被特批进入市场,这辆由济南轻骑生产的,原形为木兰牌的轻便摩托,稍作改造后,将马力由原50C改为36C,另装了两个脚踏板后,竟以木兰车的翻倍价格,卖给了上海的消费者,(木兰轻便摩托在其他城市只卖3300元,其改造后的火鸟牌助力自行车,在上海却卖到6500元)竟管价格高的出奇,大大超过商品的价值,但由于它能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消费者不得不忍痛割舍这些来之不易的人民币。于是一时间,上海马路似乎要被红色所掩盖(因这称为火鸟牌助力自行车是一律的红色)这一红色风波,不仅给生产厂家赚的盆满钵满,也造就了无数百万乃至千万的富翁车商,而惟有消费者则是四面楚歌,一片凄凉。由于火鸟助力自行车的暴利,引起了类似商品生产厂家的关注,对上海的这一做法纷纷表示不满。在一段时间之后,坚冰终于被打破,上海交警部门放开了对这类车进入上海市场的管制,于是,在各类车竞相进入上海市场之后,火鸟牌助力自行车也从高高在上的价位回落至其应有的价格,——3000元之下。

上述列举,虽然不是西方国家那种典型的市场支配力量(垄断)滥用的案例,但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市场支配力量,都有能力达到破坏竞争的结果,都会严重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打击消费者购买力的行为,最终会导致一个国家内需的减弱,甚至直接影响这一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反对和制裁市场支配力量的滥用,就是维护价格规律不受人为的破坏,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就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全社会和谐和可持续的发展。实施反垄断法的意义重大而深远,由此可见一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3: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反价格垄断相关文章
  • 反价格垄断能奈何车价油价吗?
    就价格垄断与国家保障指定的价格体系方面,是否可以最终纳入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范围,就连许多权威的观点也差异很大。一方面的观点认为,像石油、水电等价格,就连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也在遵循政府统筹定价办法,对这些纳入反价格垄断规定,不到乐观态度;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界人士,对燃油等价格与反价格垄断的关系问题,又认为这些价格理应服从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制约。因为,公平才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首要问题。这样看来,有关反价格垄断规定涉及的范围问题,还要进一步争论下去。而不能够拖下去的问题,就是眼前又遇到成品油的涨价、汽车消费又到了金九银十的关键时期,虽然暂时指不上反价格垄断规定发挥作用,但企业的自律、与有效的监管,仍然是可以进一步商榷的实质问题。油价再涨与反价格垄断没有关系吗对于发改委的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征询意见稿,这样一个好规定的推出,让消费者感到尚未高兴多久、紧接着油价的对应国际上涨就已经成为现实。这样的不拖延、
    2023-06-07
    170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规定:行业协会不得干预价格
    为制止和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国家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起草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昨日(12日),发改委在官网发布了《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哪些行为算价格垄断?如何认定价格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干预价格。《意见稿》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何认定价格垄断协议?《意见稿》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
    2023-06-07
    308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不能无视价格管制之弊
    国家发改委12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6日。(8月13日中新网)去年8月1日,集千般宠爱与万般担忧于一身、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正是因为这部法律对具体的企业、行业以及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原则性太强给相关垄断企业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更何况,电信、电力、铁路、石油、银行等诸多垄断根深蒂固,人们更加担心《反垄断法》一出生就沦为摆设。因而,由于缺乏操作性,《反垄断法》就是一只缺少牙齿的老虎,貌似威猛而已。现在,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界定了价格垄断行为: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并强调适用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2023-06-07
    348人看过
  • 价格优惠违反反垄断法吗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023-12-10
    232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新规难让人喝彩
    政策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到9月6日截止。但有不少业界人士表示,在行政垄断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方面,《意见稿》缺乏建设性,有避重就轻之嫌。点评:尽管《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厘清了诸多概念,并界定了两种垄断行为,即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这为打击此类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意见稿》却让人感到不解渴。在电信、铁路、邮政、自来水、石油、石化、烟草等涉及行政垄断与公共事业服务等方面,它能有所作为吗?譬如《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该法条无疑使得原先只是
    2023-06-07
    224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规定有哪些内容
    《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
    2023-06-14
    395人看过
  • 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日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将从2011年2月1日实施这两部规章,以依法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价格垄断规定》共分29条,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
    2023-06-07
    154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调查获进展
    发改委官员首度披露了电信反垄断案的最新进展。反垄断局副局长称,电信、联通承诺进一步降低上网资费,反垄断局将继续督促两企业整改。调查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调查始于去年4月,主要针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互联网专线接入市场上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交易条件基本相同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今年2月两家企业向发改委递交了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除了上述进展之外,中国联通还进一步明确承诺,2012年底,公众用户4兆及以上速率带宽普及率达到50%以上。电信反垄断调查不是针对企业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调查之后,两家公司表示确实存在调查机关发现的问题,愿意认真整改。去年12月2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网站刊发声明称已向发改委递交中止调查申请,并承诺整改。中国电信承诺,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中国联通则指出,积极配合其他骨干网
    2023-06-07
    300人看过
  • 评论:《反价格垄断规定》亮点在反行政垄断行业
    国家发改委8月12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8月13日《新京报》)。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70余件,涉及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既包括豆制品、方便面、牛奶等日用消费品行业,也包括洗车、洗浴、公路、航空运输和商业银行等服务业,还包括钢铁、钛白粉、草酸、焦炭等生产制造业。这些案件涉及行业之多,负面影响之大,令人愤慨。价格垄断之所以广泛存在,原因之一就是法规不完善。相信《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出台,将为有关部门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让市场上的产品价格公平合理起来。但以生活常识而论,如果严查的话,实际价格垄断案件远远不止70余件,只不过有的价格垄断没有被发现,有的价格垄断因为种种原因不被查处罢了。让笔者没有想到的是,还没有
    2023-06-07
    88人看过
  • 车业反垄断,不只是价格问题
    近来,汽车行业反垄断调查成为行业和社会热点话题,已经有至少10家汽车企业被发改委调查、约谈。奥迪随后承认其垄断行为违法,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一提到高昂的养车费用,不少购买了进口车或合资车的消费者就对记者大倒苦水。在4S店里保养或维修,价格总是高得离谱,在那里购买全车零部件的钱,能够买到几辆甚至十几辆新车。可是要想享受质保,就只有这一条路。在不少消费看来,充分竞争的车市,不该存在这样的霸王条款。更令消费者感到不满的是,这种操纵配件价格的行为,似乎是针对中国老百姓的。在欧盟、美国、日本的汽车流通法规中,这种捆绑行为被明令禁止。比如,欧盟针对汽车品牌专营店暴露的行业垄断问题,就将销售和维修完全分开,并且改革汽车销售办法,允许经销商多品牌授权经营。如今,国家发改委掀开了汽车行业反垄断的大幕,这一举动受到了广大车主的关注和欢迎。消费者最大的期盼就是不再被宰,能够以合理的价格享受服务,一旦遇到纠纷,也能
    2023-06-07
    479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能否革了政府自身的垄断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莫过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这就说明,我们的部分政府机关和组织以及与政府有关的中介组织的垄断行为,也只《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内。那么,有了这一规定,反价格垄断就能彻底根治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我们知道,目前以政府名义进行价格垄断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以国家名义进行垄断的,如电信、银行、移动、中石油、中石化等大型国字号企业。这些企业凭借国家地位,战略位置进行垄断,而且得到国家发改委保护的尚方宝剑,他们在价格方面的垄断地位非常严重,民企或者外企都无法撼动。二是国家部门机关凭借特权进行的部分垄断,比如国
    2023-06-07
    248人看过
  • 垄断对价格的影响
    垄断价格是指经营者之间或经营者与经销商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或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或者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对于垄断行为,如果经营者实施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
    2024-01-05
    291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规定》仍有避重就轻之嫌
    垄断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天敌,在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是政府管制市场最重要的工作,制定反垄断法的基本出发点是捍卫自由竞争,反垄断法也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符合这一立法精神的,其中不乏一些很必要的条款。比如第九条关于禁止行业协会主导的串谋行为的规定,就颇有新意和针对性。目前很多行业协会和同行企业召开的峰会往往致力谋定产品价格。滑稽的是这些行业协会和峰会还将此类行为看成是创新,殊不知这是各国反垄断法都明令禁止的。此外,意见稿对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也明令约束,在全球化的时代,这也差不多算是国际惯例了。但通观全文,仍然有避重就轻之嫌,这从与市场经济先发国家的比较中会看得比较清楚。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主要包括三类的禁止性条款,其中第二类行为是打击的重点,针对的是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事实上存在的垄断,没有例外条款,作为重罪处罚措施也更为严厉,举凡垄断或图谋垄断的行为适用于刑事制裁。为什么对事实上
    2023-06-07
    87人看过
  • 《反价格垄断规定》只打蚊子不打老虎
    8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意见稿》依据反垄断法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机关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规制,大大增强了《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操作性。从《意见稿》的效力范围而言,尽管有诸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等反行政垄断的条款。但毫无疑问,《意见稿》的重点显然并不在于行政垄断和公众最关注的成品油、水价、邮电通讯等焦点领域。比如,对于价格垄断协议,《意见稿》将其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招投标和拍卖中的垄断协议等,并对每一种垄断协议进行了细致的规制,但这些价格垄断协议,针对的无疑都是市场化的价格垄断行为。而《意见稿》中所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论对市场支配地位和
    2023-06-07
    227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反价格垄断是指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以及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 更多>

    #反价格垄断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垄断垄断与价格垄断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9
      价格垄断是指垄断制造商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中,一些企业占有很大的份额,不仅可以决定产量,还可以操纵产品价格),为了实现自身利益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以通过垄断价格行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暂行规定》所称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串通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格,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垄断怎么划分,垄断和价格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24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价格垄断: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价格竞争如何界定价格垄断行为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0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
    • 价格垄断的产品价格如何核算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24
      价格垄断的确定: 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5、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
    • 怎么确定价格垄断?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8
      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