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征用的耕地从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2,国土局挂牌出让地块,耕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批准征用之日是指依据不同的耕地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批准征用的日期。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地占用税是否应由国土局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第一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
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的是耕地?还是商业用地?
3,公司购买一处地下车位,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您公司购买的地下车库,如确属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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