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接种单位需满足以下特定要求,首先应已获得该地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其次应拥有完整的人员配备,包括至少一名持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的医师资格证书的医生,以及至少一名持有相同执业资质证书的护士或乡村医生;
最后还须具备冷藏设施、设备及相应的冷藏保管制度,以确保疫苗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有效。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指派符合上述标准的医疗机构负责各自责任区域内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授权其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工作,但需要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在疫苗接种工作中,接种单位有义务强化自身管理,严格履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及接种方案等相关规范。
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责无旁贷地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技术指导及疫苗使用的全流程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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