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贿赂罪司法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0:44:13 189 人看过

斡旋贿赂罪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

斡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从行为人的角度来才考量: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是否明知必须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斡旋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

斡旋贿赂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不同点只在于,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这三类人,此外影响力也不同,斡旋受贿的影响力主要来源于本人现任职务,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影响力既可以来自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和职权,也可以是来自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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