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文号:粤劳仲[2004]2号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现对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或者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立案受理,依法处理。
二、非法用工单位作为当事人,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应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名称;以主要经营者(或主要投资人、直接责任人)作为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
三、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就赔偿数额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严格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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