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以前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但不续签的事实及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应签未签的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改为口头协议;4、劳动合同改为其他形式的合同,即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如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依据;但是,双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实践中,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开始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但该员工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法)施行前的劳动合同纠纷审判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如何判断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不能简单地推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在这里是无效的。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否认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实际上就是劳动关系,成为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招聘后故意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故意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2001年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年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规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
如何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已经形成?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与自己没有关系,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以防万一。
(1)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缴费记录(职工工资发放登记簿)和缴费记录。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可以证明其身份。
(3)员工填写的“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工人的证词。关于无效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从劳动法的角度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采取欺诈和威胁手段造成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此时,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从一开始就无效的劳动合同就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求偿的依据。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无效的,应当返还从合同中取得的财产。显然,劳动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原则。劳动力一旦得到支付,就不能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因劳动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也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根据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一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可以按照用人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二是,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第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新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新劳动法和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类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二元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双重劳动关系。例如被解雇或在另一家公司无薪留职,或同时从事数份兼职工作。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正式的挂靠单位,即使不提供劳务,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如果第二种劳动关系向法院提出争议,一般会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被视为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只能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而不能按照劳动法要求其他权益。一般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重劳动法律关系;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就业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它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导致不良后果。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参与两种劳动关系。它既可以表现为两种法定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也可以表现为法定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并存。这种劳动关系不仅不利于劳动管理,而且产生了大量的劳动争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即使双重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造成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符合法定前提,即“对完成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完成劳动后还有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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