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之后不公平的救济
再审裁判后如何救济,在三大诉讼法(民事、行政、刑事)中并无对再审裁判不服的明文规定,没有一个特定的程序规则。对再审程序梳理后,大概还是可以看到相关的申诉脉络。
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一)、民事和行政案件
1、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法209条(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检察院是指裁判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提检察建议或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3、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时间没有限制。
5、行政诉讼中没有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案件
1、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诉,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3、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的亦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
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诉的时间没有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裁判进行处理的情形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由此可见,法院可以对再审裁判作出再审决定和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应该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法院依相关规定作出的再审决定和检察院依相关规定提出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
概而言之,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裁判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的再审裁判不服可以向终审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诉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和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决定再审或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
如何将再审的救济意义落到实处
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经过补充完善建立起来的。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以来,历经2007年的修订,它为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检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势在必行。本文以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为中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与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方式,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理念反思与规则纠偏,在理念突破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制度建构。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进一步加强
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针对“申诉难”的问题,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法院的受理及审查、审理等各项制度,主要体现在再审案件的管辖实行提级管辖并确立单一管辖制度、细化申请再审事由、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提交再审申请书并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副本、规定了法院审理期限及方式,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的,以裁定方式驳回等,使申请再审诉权化、程序化,将申请再审权利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和落实,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渠道,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落实。因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所占比例逐年提高,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比例逐年降低,这也说明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当事人“申诉难”的情况的确有所改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只是对申请再审的提起及审查所适用的程序、方式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以满足公开、当事人参与等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司法实践而言,在当前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期、人民群众利益多元化的情势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还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探讨的问题。
二、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再审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二是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前两种途径启动再审的,在启动时间与次数上无任何限制,且法院无需审查必然进入再审程序,而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需由立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审条件的才能进入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多元化启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之权利的完善与构建,我们有必要进行理念反思与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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